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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昆山,男子和妻子共同买了套期房,谁知在拿房前,妻子却因病去世。直到9年后儿子

江苏昆山,男子和妻子共同买了套期房,谁知在拿房前,妻子却因病去世。直到9年后儿子要结婚了,男子才开始办理房产证,但被告知要全部法定继承人到场签字。这时妻子的姐姐却站了出来,要求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分割这套房产,否则不会签字,双方最终闹上了法院。(来源:小强热线浙江教科) 据悉,郑先生和妻子结婚多年,有一个儿子。当年郑先生与妻子结婚时,家里条件并不富裕,所以他们婚后一直在外租房打工,努力拼搏着。 2016年的时候,郑先生夫妇攒了一些钱,也觉得打工的这座城市不错,所以打算在这里安家落户,于是二人拿出全部存款,共同买了套期房。 然而夫妻俩才买完房子没多久,妻子就因突发疾病不幸离世,这让郑先生悲痛欲绝。但为了照顾好儿子,郑先生只得强打起精神继续生活,独自抚养儿子。 后来期房虽然到手了,但郑先生一直没有去办理房产证,房子也一直空着没住。直到2025年,儿子要结婚了,郑先生才打算把房产证过户到儿子名下,给儿子做婚房用。 来到房产交易中心,郑先生拿出了相应的材料。房产中心工作人员看完材料后表示,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签订的合同,所以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办理,而郑先生的妻子已经去世,所以需要其妻子的法定继承人到场来配合办理。 郑先生认为,妻子的母亲在妻子去世后的几年也去世了,所以法定继承人只有自己和儿子了。 但工作人员却表示,郑先生的岳母去世后,其子女也有权继承遗产,属于代位继承。 无奈之下,郑先生只能通知妻子的姐姐到场配合,至于妻子的弟弟,已经失联很久了,根本不知道人在哪。 万万没想到,妻子的姐姐得知自己还能继承一套房子的部分份额后,顿时心花怒放,直接表示不会放弃这份遗产。除非郑先生给予补偿,否则不会配合办理过户。 妻子姐姐的行为把郑先生给气坏了,自己当年和妻子辛苦打拼赚钱买的房子,凭什么要分给妻子的姐姐?为此,双方闹上了法院。 妻子姐姐要求继承这套房子的份额,这是否合理? 涉案房屋是郑先生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这是不争的事实。 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一般房产是夫妻共同共有,相当于每人占50%的份额。 那么在妻子去世后,且妻子没有留下任何遗嘱的情况下,她的那一半的房产份额将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 只要他们之中有一个人还活着,就轮不到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也就是说,妻子的姐姐原则上是无权继承妻子的遗产的。 按照法定继承的分配方式,妻子那50%的房产份额将由郑先生、儿子、母亲平均分配,差不多每人可分得16.6%的份额。 然而当初妻子的母亲也没有留下任何遗言什么就去世了,所以妻子母亲的遗产则由其儿子和女儿继承以及外孙(郑先生的儿子)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也就是说,妻子母亲原本能拿到的16.6%的房产份额,还要作为遗产,分给儿子、女儿以及郑先生的儿子。当然如果妻子母亲还有别的遗产,同样是如此分配。 这样算下来,妻子姐姐能分到差不多5.5%的房产份额。 虽然妻子姐姐要求分割房产份额的行为让郑先生无法接受,但从法律上来讲,她说得也没有错,是合法的要求。 最终,经过法院的多番调解,郑先生也接受了这个事实,于是法院认定房产归郑先生所有,但郑先生必须向妻子的姐姐和弟弟支付相应的款项,同时妻子的姐姐和弟弟应当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对于这个结果,有网友表示,不过户难道不能做婚房吗?直接住不就完事了,这下好了,假如100万的房子还得拿5万元白白给妻姐。 还有网友表示,这种亲戚以后不要来往了,眼睛里只有利益。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评论列表

用户17xxx72
用户17xxx72 2
2025-12-01 19:07
办完过户手续,这个妻姐直接拉黑,永不来往。
肖二二
肖二二 1
2025-12-01 18:09
这么搞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