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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丨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但实际占有遗产不得拒绝履行遗产管理责任

2025年11月12日,海淀法院召开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海淀法院自民法典施行以来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审理情况和典型案例。本案系通报案例之一。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王某某于2020年11月11日去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其第一二顺位全部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王某某与配偶于2015年离婚,王某为其遗产的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此前,经法院调解确认,王某某生前因民间借贷纠纷欠付李某某等人几十万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王某某与配偶离婚并将房产赠与配偶个人所有,后李某某等人分别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和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赠与部分无效,涉案房屋50%产权属王某某遗产,该判决已生效。因债务无法履行,李某某等人申请指定王某为遗产管理人,以便处理遗产、偿还债务。王某庭审辩称其放弃对王某某遗产即涉案房屋的继承,但认可涉案房屋由其及其父亲共同居住使用,并提交书面声明表示如房产可实际分割愿意保留遗产管理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李某某等人作为王某某的债权人,在无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有权提起本案申请。本案中,王某作为王某某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虽然表示放弃继承遗产,但自认在实际管理、使用涉案房屋,且其个人声明明确看出其并未真正放弃遗产管理权。在此情况下,王某作为遗产管理人能够更加妥善处理遗产、解决遗产争议、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故李某某等人申请指定王某作为王某某的遗产管理人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指定王某作为王某某的遗产管理人。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确立了“放弃继承权不等于免除遗产管理义务”的裁判规则,遗产管理制度兼具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承担债务清偿与社会财产秩序维护等功能。为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公平、有序地分配、处理遗产,继承人不得以放弃继承为由规避管理责任或妨碍债权实现。该案通过明确管理责任与继承放弃的界限,阐述遗产管理人制度“权利保护”与“责任承担”并存的内涵,实现了对遗产保护、债权保障和社会信用秩序的三重平衡,对完善遗产管理责任体系具有鲜明的指导意义。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