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不再提起,吵吵闹闹的长治狗咬人,引发的命案。可看到有人在微博上以公诉人口气,表达了对这件事的看法,真还按耐不住自己的内心。特别是第三条:“申红良不具备特殊防卫条件,未遭受严重暴力威胁。加害人虽人数多,但未使用凶器,仅造成轻微伤”。 按照他的意思,没有把人打残废了,如果说把人打残废,再进行还击才是。这个逻辑简直就是混蛋逻辑。再说了,别人家的门,凭什么要你破门入侵?打碎玻璃,地上一片狼藉,这不是公然挑衅又是什么?难道说铁锹、棍棒、砖块不是凶器吗? 哎,一起本该避免的事情,弄成了收不了场的事件。这个公诉人的语气,同时也向我们提醒了,无论是谁,都应该从事实出发,以事实为依据。切不可戴着有色眼镜说话、办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