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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中哪些属于不可提供的商业秘密?

日前,《中国政府采购报》微信公众号后台有粉丝留言提问:“质疑函答复的必要内容包括哪些,哪些属于不可提供的商业秘密?”

回答

关于质疑答复的必要内容,专家们表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已具体列明了质疑答复的六项必备内容,包括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名称;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的具体答复内容及事实法律依据;投诉权利告知;答复主体名称;答复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不少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告诉记者,质疑答复时,精力主要集中在质疑事项的具体答复内容及事实法律依据。

商业秘密具体包括哪些?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高级合伙人杭正亚表示,商业秘密指的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须同时满足三个核心要件:一是秘密性,该信息不能是相关领域内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的,如可口可乐的配方就是典型具有秘密性的信息。二是价值性,该信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的商业优势或竞争优势,如优质的客户名单、独特的生产工艺,都会产生较大的经济利益。三是保密性,权利人必须对该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以维持其秘密状态。

中科器湖北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刘国奇告诉记者,在政府采购中,商业秘密主要涉及供应商参与竞标的商业策略,如报价明细、优惠条款、服务方案等;供应商竞标标的的技术信息,如设计原理、技术指标以及对招标需求的具体响应;供应商为未对外公开展示的商务信息,如公司利润、经营规模、特聘人员、经营资质等采取保密措施的相关信息。

但商业秘密公开也有例外情形,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邬洪明表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定义商业秘密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存在两种例外情形:权利人同意公开;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在现行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仅规定评审专家和原评审组织的配合义务,未设定被质疑供应商的配合答复义务。但在投诉阶段,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因此,在实务中,采购人要求被质疑单位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作出说明,并同意公开相关信息具有合理性与可操作性。

如何判断质疑答复内容涉及商业秘密,若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一般会怎么做?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采购科相关负责人黄小洁对记者说:“收到质疑后,我们会针对质疑事项逐条草拟答复意见。在此过程中,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初步标记出答复中可能涉及其他供应商商业秘密的内容。我们会将这些标记内容发函给相关供应商,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并必须提供详细的说明理由。根据供应商的确认结果,我们制作最终的答复函。在给质疑人的版本中,会删除或隐去被确认为商业秘密的部分,但在我们提交给财政部门备案和内部存档的材料中,会保留包含所有未经删减内容的完整版本,以备检查或应对后续投诉。”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张帆说:“被质疑单位在回复中,会结合自身情况进行考虑是否披露关键信息。代理机构在撰写质疑答复时,也会结合被质疑供应商的回复以及考虑是否直接涉及投标文件内容(商业秘密范畴)来撰写回复。”

“我们也是收到质疑后,会让被质疑供应商针对质疑内容先作出一个说明,但是这个说明不得超出他们投标文件已提供的内容(网上可公开查询的资料除外)。”刘国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