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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女子入职公司一年,突然收到调岗通知,她要求公司出示调岗依据和薪资架构,

湖北武汉,女子入职公司一年,突然收到调岗通知,她要求公司出示调岗依据和薪资架构,谁料,公司不仅没理睬,还把她移出工作群、甚至收回工作服,女子迫不得已,待在员工宿舍休息,经理看不惯,拿辣椒油抹到她脸上还抹到眼睛里,最后又甩了她两巴掌,女子被打得一身伤后报警处理,事后女子就医,医生诊断她眼睛结膜炎、耳鸣还患上焦虑症。媒体曝光后,结局令人唏嘘。 2024年11月份,吴女士应聘到武汉某家物业公司,担任售楼部案场客服。 本来吴女士在这个工作岗位上做得好好的,她对工资也还算满意。 没想到,干了将近一年,就在9月28号那天,吴女士突然收到调岗通知。 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因为因为工作表现,现向您下发《调岗通知书》。 吴女士觉得莫名其妙,你说高升吧,她自己没有得到过领导表扬,降级的话,她也没有受到批评,这是什么原因? 这一两年行情不好,公司效益也一般,吴女士担心自己调到新的岗位工资降低,甚至担心公司变相裁员。 思来想去,吴女士书面跟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公司说明调岗依据、薪资结构等,否则拒绝调岗并继续在原岗位打卡。 谁料,吴女士等来等去,公司那边没回应她的事,反倒把她打卡的权限关了,还把她从工作群里踢出去,工服也收回去了。 吴女士没办法,只能穿自己的衣服上班,结果公司又说“别在岗位附近晃悠”,无奈她只能天天待在员工休息室里。 部门王经理实在看不下去,开始出招。 10月13号中午,部门的王经理找过来,说“你在这影响别人休息了”,让王女士离开休息室,吴女士没答应。 当时王经理拿着手套正在吃鸭脖子,她看吴女士不配合,也不把她放在眼里,气得拿着沾有辣椒油的手套直接摸到抹到吴女士脸上甚至眼睛里。 吴女士奋力躲开,但眼睛还是被抹到了,火辣辣生疼,王经理看吴女士没还手,气焰更嚣张。 接着王经理又抓着吴女士的头发,把她从沙发上扯下来,摔倒在地,即便这样她还不解气,又对着吴女士的脸狠狠甩了两巴掌。 吴女士拿出手机想要录像,但录到的视频很少,最后,她被打得鼻青脸肿,王经理边打还边骂到“给你脸了?” 王经理离开后,吴女士果断报了警。 警察过来了解情况后,建议吴女士先去医院看医生。 结果吴女士到医院检查,医生说她得了结膜炎,还有角膜上皮损伤,在医院住了4天院,后面又查出右边耳朵有神经性耳鸣,右边听力也变成感音神经性丧失了。 另外还有后循环缺血的问题,甚至还被诊断出有焦虑抑郁的状态。 直到今日,警方还未立案,王经理依然悠闲地上着班,吴女士把这事曝光给媒体。 面对记者,王经理没有承认她动手打人,说当时是被吴女士惹火了,才用手套蹭了蹭她的脸,还特意强调“这根本算不上打”。 她还说,要是吴某后续做了伤情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该她担的责任她会担。 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这事了,而公司那边则是啥也不肯说,就只表示“情况不方便对外透露”。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1.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公司仅以“工作表现”为由单方下发调岗通知,未明确具体依据,也未提供新岗位薪资架构。 吴女士书面要求说明情况后,公司非但未协商,反而关闭其打卡权限、移出工作群、收回工服,实质是以强制手段变更劳动合同,完全违反了“协商一致”的法定原则,属于违法用工行为。 2.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王经理因吴女士拒绝离开休息室,持沾有辣椒油的手套抹其面部及眼睛,继而抓头发拖拽、扇耳光,导致吴女士出现结膜炎、角膜上皮损伤、右耳神经性耳鸣及听力丧失等伤情。 若伤情鉴定达到轻伤及以上标准,其行为已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即便未达刑事标准,也可能面临治安处罚 。 3. 《劳动合同法》第8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公司在与吴女士就调岗产生争议后,未依法处理却采取变相逼迫手段。 而且王经理作为部门管理人员,在工作场所对吴女士实施暴力行为,公司未及时制止且事后回避回应,未尽到用工管理和劳动者安全保障义务,需对吴女士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最后,公司调岗不讲理还逼员工,经理动手伤人更过分,现在还没好好解决,这事儿看着就气人,吴女士太冤了,希望能尽快还她公道。@猫眼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