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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小饭店“随手拍视频”被罚45万,天价处罚引爆法律争议 山东临沂兰山区小餐馆

山东小饭店“随手拍视频”被罚45万,天价处罚引爆法律争议 山东临沂兰山区小餐馆“钦知坊”老板黄兰(化名)于2025年2月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一段“随手拍”菜品视频,主要展示“蛤蟆汤”、昆虫食材及饭店外观,没有配音、也没有店名地址,更没有显示价格和购买链接。 然而在3月22日,兰山区市监局却电话通知黄兰,称其视频涉嫌“违法广告”,要求配合调查。黄兰表示一周内前往并当即删除视频。 3月24日,一份《行政处罚告知书》被塞入店铺门缝,内容是认定其发布“法律禁止行为的广告”且“拒绝配合调查”,拟对他做出罚款45万元的处罚。 对此,黄兰觉得自己十分冤枉,自己的视频并不是打广告,只是做个日常记录,而且自己也没有拒绝配合调查。 于是他提出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但市监局三个月都没有回应其诉求。于是他委托公益律师提起诉讼,目前法院已立案。 @法律有道 1、一个小店,切不论当事人拍视频的行为是否是否构成广告违法,就单单这45万的罚款,就让人觉得是不是又是一个“天价罚款”呢? 2、我们从法律层面来逐一分析“45万罚单”是否合法合理: 首先,随手拍视频 =是否就等于违法广告? 依据《广告法》,广告需具备“直接或间接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商业目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需符合“推销+购买链接”等商业推广特征。 本案中, 黄兰视频仅仅是菜品展示,没有价格、店名、购买引导、推广用语等广告内容,明显不符合广告的法律构成要件。其行为更接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允许的“商品信息展示”。 因此,对其行为难以认定为“广告”,遑论“违法广告”。市监局适用《广告法》处罚,法律基础薄弱。 其次,“拒绝配合”的结论能否成立? 《行政处罚法》要求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市监局仅凭一通电话后3天即认定“拒绝配合”,未给予合理响应时间。 黄兰当即删视频并承诺一周内到局,已显配合意愿。市监局未等待即下发拟处罚,程序显失公正,剥夺其申辩机会。 因此,行政处罚认定其“拒绝配合”依据不足,涉嫌程序违法。 最后,45万元罚款是否“罚当其过”? 《行政处罚法》要求处罚结果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相当。 而本案,黄兰的行为是否违法本就争议,再者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其造成了社会危害。同时,开家小小餐馆,几张台面,如此巨额的罚款,无异于灭顶之灾。 因此, 即使其行为构成轻微违法,45万罚款也严重违背比例原则,显失公正。 3、法律的价值不仅在于惩戒,更在于守护公平。 当“随手拍”遭遇“天价罚单”,执法的缰绳需拉紧,权力的边界需厘清。此案走向,将直接影响公众对法治环境的信心。 关注@法律有道 一起析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