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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缚带下的悲剧:精神病院老人被病友抠眼失明,35秒监控暴露监管漏洞,司法鉴定受阻

束缚带下的悲剧:精神病院老人被病友抠眼失明,35秒监控暴露监管漏洞,司法鉴定受阻维权难! 去年9月6日,湖北黄石精神病院午休病房内一声惨叫撕裂了寂静——68岁的老年痴呆患者王祥天被同室年轻病友陈某某疯狂抠挖右眼。冰冷的束缚带将他死死固定在病床上,动弹不得,成为这场袭击中无法反抗的猎物。 家属提供的医院护理记录清晰显示:35秒!从11点37分25秒暴力开始,到37分58秒护士才姗姗介入。王祥天右眼已凸出眼眶,染血纱布下血肉模糊,瞳孔对光反射几近消失。更痛苦的是左眼同样被殃及,紧闭中渗出鲜血。 王祥天先是被送到黄石当地医院,后又转运至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经过18天医治,三次手术,最终还是没能保住眼睛,——右眼视神经毁损、脉络膜离断,眼球严重凸出。 院方事后辩解称“常规执行15分钟巡查”,但35秒足以摧毁一个老人的光明世界。更讽刺的是,同样住院的施暴者陈某某仅被象征性约束单手,而王老却如待宰羔羊般被捆住双手。院方称此举是为“防乱跑”,而对两种危险的约束差异竟毫无警觉。 家属控诉,住院期间家属被强制隔离探视,连送饭都需辗转医护人员之手。这一封闭管理机制使亲属对患者状况完全失察,危机预警被彻底屏蔽。 事故后9个月,王祥天仍陷于司法泥潭——罹患老年痴呆与脑萎缩,无法配合精密伤残检查,辗转三家鉴定机构均告失败。 赔偿之路濒临绝境,若按十级伤残处理仅能获赔5万元,但失明护理月成本已达5000元,赔偿杯水车薪。更荒谬的是,院方轻飘飘将事件定性为“意外”,仅对涉事科室进行内部处分。 @法律有道 1、这起血泪事件暴露了精神卫生医疗体系的系统性疏漏,亟待法律精准干预: 首先是高危混居风险失控:《精神卫生法》第38条明确要求分区分级收治。但本案中将躁动青年与痴呆老人混居,暴露出医院在分类隔离上的草率疏漏。 其次是约束监管双失灵: 医疗机构对约束状态下患者负有更高责任。院方放任单束缚患者与双束缚老人共处是严重失误,35秒应急处置更是监护完全失职。 再次是制度封闭存危机: 完全阻隔家属探视变相剥夺监督权。卫健委应当重新评估探视政策,在治疗秩序与安全保障间寻求新平衡点。 最后是司法鉴定呼唤制度革新,对失智老人须建立特殊司法通道:王祥天因认知缺陷无法配合常规鉴定,导致司法程序断裂。法律界亟需探索影像替代方案或监护人代为申请的特殊司法认证制度,避免失智群体陷入维权绝境。 2、法律责任认定多维构成: 一是涉事精神病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医院对于王祥天实施双手约束,而对攻击性患者仅单肢约束,违反《精神卫生法》第40条“最小限制原则”。 将精神分裂症患者与老年痴呆患者混居,未按《精神障碍诊疗规范》进行分区管理,增加侵害风险。 院方自称“15分钟巡查”,但监控显示施暴持续35秒无人干预,实质未履行密集监控义务。 基于这些,足以反映医院没有履行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患者因医疗机构过错受损,推定医方担责。 二是施暴者陈某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需先鉴定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典》第22条,需司法鉴定其案发时是否处于“不能辨认行为”的精神病发病状态。若丧失行为能力:由其监护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具有限制行为能力,本人与监护人按过错比例担责。 3、监护场所成为伤害现场,谁来守护最后的弱者? 35秒的监控画面中藏着一个无法直视的现实:当精神病院用约束带剥夺老人自卫能力后,却未能兑现将伤害隔绝于外的承诺。 施暴者是病人更是患者,错位混居的制度设计终酿悲剧。比单次事故更值得警醒的是维权体系的二次伤害——当医学壁垒阻断了司法通道,本已弱势的群体在法律盲区里被再度抛弃。 “当病房的束缚带绑住他们的手, 谁来系牢制度保护的责任链? 一个无法配合伤残鉴定的失智人, 恰恰最该享有免于恐慌的生存权。” 关注@法律有道一起析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