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公告》明确,2025年10月31日前已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继续按照2008年印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增值税规定执行;2025年10月31日前国务院已核准但尚未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0个年度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退税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0%,其他增值税规定继续按照《通知》执行。2025年11月1日后核准的核电机组,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此次三部门调整了一些针对特殊行业、在税制改革过程当中出台的过渡性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普遍已执行较长时间,相关行业已取得长足发展,税制改革也已平稳实施,政策目标均已实现。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教授李旭红介绍,2015年出台的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在风力发电行业起步初期起到了重要的支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增值税改革不断深化,通过下调增值税税率,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相关行业的增值税税负已明显下降。
李旭红认为,此次将上述行业增值税政策予以规范,一方面,有利于促进税收公平,完善增值税制度,减少对市场经营活动的干扰和扭曲,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另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将更加精准,避免政策“碎片化”,是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