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人民法院关于罪犯申鹏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鄂2801刑初253号
罪犯申鹏,男,1994年11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
2024年6月24日,本院作出(2024)鄂2801刑初253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对申鹏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后同案被告人上诉,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9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2024年8月7日本院向恩施市公安局送达执行手续,2025年4月30日恩施市看守所因检出申鹏患有IgA肾病、慢性肾脏病4期,出具暂缓收押证明。
经查,罪犯申鹏患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状态,符合法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的相关规定,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申鹏暂予监外执行。
二0二五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