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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周口,男子花了22.48万买了一辆理想L6,4S店告诉他从沈阳调回新车,没想

河南周口,男子花了22.48万买了一辆理想L6,4S店告诉他从沈阳调回新车,没想到,新车离开沈阳4s店后,半路被冰雹砸了100多个坑,男子一收到新车,瞬间懵了,车子被砸得面目全非,拒绝签收,他找到4S点,要求他们给他提供新车,4S店:车子离开沈阳4S点已经交付完成,不关我们的事。男子找来媒体解决,结局迎来转机。 周先生很早之前就想买一辆车,但因为资金不齐,家里人一直没同意,所以就一直拖着。 今年9月份,周先生终于存够钱了,有足够的资金可以一次性付款买车,周先生提出买新车,得到家里人的支持。 9月25号那天,周先生在周口一家4S店订购了一辆理想L6,总价22.48万元。 周先生交了定金后,店员告诉他,新车要从沈阳调过来,目前店里没有现车。 等了2天,9月27号周先生一次性交完22.48万元,4S点就联系了沈阳那边的4S店,安排给周先生送车。 周先生说,他不认识拉车的,希望4S店帮忙联系板车把新车给他拉过来。 4S店因为也跟板车等打交道,一个电话就能解决,所以答应了周先生联系板车。 没想到,新车刚从沈阳4S店离开,半路突然下起了特大冰雹,一颗颗鸡蛋大的冰雹砸在新车上,把它砸得面目全非, 当车子送到周先生家的时候,他看着被砸得面目全非的新车,瞬间懵了,自己花了22万余元买回来这样一辆车,任谁都不愿意。 所以,周先生拒收了,要求4S店给他换一辆新车,他的理由是他花钱买的是新车,不是这种有问题的车子。 可4S店负责人也不乐意了,他们表明,钱您已经付清了,车子在离开沈阳4S店之后,代表交付已经完成,所以我们没责任。 双方争执不下,周先生找来媒体解决,周先生幽默地告诉记者,钱他已经准备好了,好不容易家里人也支持了,这一次轮到老天反对了,他还没摸到方向盘,车子已经被砸得面目全非。 接着周先生把记者带到车子旁边,记者一看,整个车子上凹凸不平,坑坑洼洼,被砸得不像样。 接着记者跟周先生来到周口4S店,店里负责人告诉记者,周先生已经交完钱,车子从沈阳4S店出来后,代表已经交付完成了,跟他们没关系了。 记者又问道,那运送新车的物流公司是谁联系的,谁该负责? 负责人回答说,是周先生让他们联系板车的,周先生说因为他不认识做板车生意的,就让4S店帮忙联系。 之后,记者又和周先生来到物流公司,问物流公司负责人,这个事该怎么解决。 物流公司负责人回答说,人家既然把这个事托付给他们,那责任肯定在于他们,后续车子的一切费用他来承担。 得到物流公司的承诺后,周先生悬着的心终于落下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1. 《民法典》第599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周先生与周口4S店成立车辆买卖合同关系,4S店作为出卖人,负有向周先生交付无瑕疵新车的义务。 本案中,车辆虽从沈阳4S店发出,但周先生从未实际接收、验收车辆,4S店主张“车辆离开沈阳4S店即完成交付”无法律依据。 法律上的“交付”需以标的物实际转移至买受人控制并完成验收为标准,而非仅以车辆离开卖方仓库为节点。 因此,4S店未履行完整的交付义务,应对车辆运输途中的损坏承担责任。 2. 《民法典》第60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车辆在运输途中因冰雹受损,属于“标的物毁损”的情形。 由于车辆尚未完成向周先生的有效交付(周先生未实际接收车辆),根据该条规定,风险仍由出卖人(4S店)承担。 4S店以“车辆离店”为由推卸责任,违反了风险负担的法定规则,周先生有权要求4S店提供无瑕疵的新车。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周先生购买的新车因运输损坏存在严重质量瑕疵,完全符合“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形。 即便双方未单独约定交付标准,周先生也有权依据该条要求4S店履行“更换新车”的义务。 4S店拒绝更换的行为,侵犯了周先生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所以,4S店的抗辩理由无法律依据,周先生要求更换新车的诉求于法有据。 最终物流公司自愿承担责任,虽解决了纠纷,但从法律关系,4S店才是承担首要责任的主体,其应向周先生交付合格车辆,再就运输损失向物流公司追偿。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关注@猫眼学法 品读案例故事,学习法律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