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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5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类)

许某某、韦某某等人利用渗坑倾倒危险废物涉嫌犯罪案

01案情简介

2025年2月24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对水寨镇某村河滩进行排查时发现,西河滩一渗坑内积存大量黑褐色液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现场发现,该渗坑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坑内液体呈明显刺鼻性酸味,使用pH试纸测试结果为强酸。根据现场情况,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立即通知公安机关联合开展调查,并对现场液体开展取样鉴定。经查,2025年2月,洛阳华苏染料有限公司为节约成本,委托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许某某对该公司工业废水进行处置,许某某后联系韦某某寻找场地,于2月21日在水寨镇某村河滩使用挖掘机挖掘渗坑,将工业废水运至现场并倾倒入渗坑内。经检测,渗坑内废水pH值低于0.3,根据生态环境部《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属于危险废物。

02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许某某、韦某某等人倾倒的危险废物属有毒物质,涉嫌污染环境罪。2025年3月10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3月11日立案侦查,并对包括洛阳华苏染料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在内的许某某、韦某某等7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