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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月内倾倒工业固废11次共55吨,明知故犯,立案!| 严打固废非法倾倒处置

转自:中国环境网

“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具有主观故意性。这一案件中,企业管理人员和具体实施工人也明知违法,但仍然心存侥幸,利用凌晨和改装车辆私自倾倒,这是法律绝不容许的,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日前,江西省抚州市黎川生态环境局局长傅强介绍一起非法倾倒固废案。

6月24日凌晨3点多,一阵手机的振动声惊醒了正在熟睡的黎川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专职副大队长卢永安。

“有人从炭厂装运废液,现在正在园区家具产业园那里倾倒,你们快去抓!”卢永安听到电话内容后,立马打了一个激灵,脑子完全清醒了。“得赶快去扑现场、取证据。”

“李帆,你马上叫上王泽,十分钟后到局里集合,有急事,快点!”卢永安边穿衣服边电话吩咐中队长李帆。

很快,他们集合后就往黎川县工业园区方向赶。不远处,就看见两束强烈的汽车灯光,车辆正在掉头。他们把执法车一横,拦住了车辆的去路。“卢队,这辆厢式小货车里面加装了一个槽罐。”李帆绕到车后打开了车厢门。

司机看到前方车门写有“生态环境执法”字样,马上把车子熄了火,坐在驾驶室没有下来。

“你是哪个厂的?这么晚开车到这里做什么?”卢永安问司机。知道事情已经败露,瞒是瞒不过去的。“我姓刘,老板让我装废液过来倾倒。”黎川县某机制炭有限公司工人刘某元哆嗦着嘴唇小声说。

“倒在哪个地方?带我们去看看。”李帆说。这时,刘某元下了车,带着执法人员来到20米外的家具产业园最后端的堤坝附近空地,空地上一片草丛和灌木。通过车辆灯光和手电光,执法人员看到草丛里一大摊黑黑的废液正在往低洼处流动,还冒着一点点热气和炭烧味。

“这黑乎乎的是什么东西?”执法人员问道。“这是我们厂里炭化烟气冷凝收集的木榴液、木醋液,放心,没有毒。”刘某元答道。“就算没有毒也不能随意倾倒,擅自倾倒工业废物就是违法行为。”李帆当即纠正司机的错误认识。

执法人员固定证据、采样、制作现场勘察后,天已经大亮了。随后,他们又跟着刘某元来到了机制木炭公司。

执法人员经调查得知,这家公司主要以竹子为原材料,通过粉碎、烘干、制棒、炭化、冷却、包装入库等工序生产环保机制炭,排污许可证已载明木榴液、木醋液为一般工业固废,需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回收处理。

经比对,倾倒现场采取的废液样品与厂里暂存池中的木榴液、木醋液基本一致。为了进一步印证,执法人员对这家公司暂存池中的液体也进行了采样,并送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分析。

“知道是一般固废,每次都是在凌晨,又对车辆进行了改装,以为神不知鬼不觉,但最后还是被发现了。”调查询问时,该公司董事长孙某辉低下了头,并承认了违法事实。

“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木馏液和木醋液要交给有资质的第三方处理。我们是小厂,今年市场行情又不好,按每吨处置费320元计算,一年下来处置费也要8万元—9万元。”这家公司厂长徐某旺说,“为了节省处置费用,这几个月就把一部分木馏液和木醋液利用燃烧炉燃烧处理,剩下的就外运倾倒。”

经调查统计,这家公司先后在4个月内通过改装罐车倾倒木馏液和木醋液11次、每次5吨,共55吨。

7月10日,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了检测分析报告,报告显示:倾倒现场采样样本与这家公司暂存池采样样本完全一致。

这家机制炭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

目前,这家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同时,经集体研究审议,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决定对这家公司行政处罚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