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于2025年9月5日发布公告,中国合伙人(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510277586)存在违规行为。该公司未经全体合伙人决议,擅自以其管理的私募基金财产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此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从业人员毕浩作为实际控制人、胡航作为法定代表人,对此次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中国合伙人(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毕浩、胡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监管局要求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合规守法意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若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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