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案例,请看槐荫法院刘新荣法官高效化解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
2025年6月,小邓通过微信与某汽车销售中心达成合意,购买二手小型轿车一辆,共计支付购车款2.4万元。然而,小邓在收到车辆后,前往车辆维修店更换轮胎时,被维修人员告知案涉车辆疑似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此后,小邓就退车事宜与某汽车销售中心多次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协商无果后,小邓为维护自身权益,将某汽车销售中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方“退一赔三”。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梳理案件脉络,通过开庭审理明确双方核心争议焦点:一是小邓是否具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身份,其主张的“退一赔三”能否适用该法;二是案涉车辆是否属于重大事故车,某汽车销售中心是否存在违约情形。
为精准厘清责任,承办法官从证据核查与法律适用两方面同步推进工作。首先核查关键证据,界定消费者身份,承办法官细致梳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小邓在与某汽车销售中心沟通购车事宜时,已明确告知自身系二手车商,购买案涉车辆的目的是转售获利,而非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的规定,小邓的购车行为不属于“生活消费范畴”,不符合该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承办法官向小邓充分释明法律条款与适用边界后,小邓认同法官观点,主动撤回了“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然后,承办法官分析车辆状况,明晰违约风险,针对“车辆是否为重大事故车”的争议,结合案涉车辆的保险记录进一步核查,发现该车辆曾因严重事故造成全损。同时,承办法官向某汽车销售中心进行释法说理,若启动诉讼程序,一般情况下会对车辆进行事故情况鉴定,若鉴定结论确认车辆为重大事故车,汽车销售中心除需承担退车退款责任外,还需支付鉴定费等诉讼成本,同时可能面临更大的信誉风险。清晰的证据分析与法律风险提示,让某汽车销售中心充分认识到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积极与对方沟通。最终,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并于当日履行完毕,这起二手车买卖纠纷得以高效化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法官通过细致核查微信聊天记录、保险记录等关键证据,精准把握法律适用边界;同时兼顾双方诉求,主动释明诉讼风险,既避免了鉴定程序带来的额外成本,又推动纠纷当日履行完毕,不仅化解了矛盾,也维护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