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图解:江门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章程
江门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章程解读文本
一、相关背景
为适应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需要,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制度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切实维护老百姓的“养老钱”、“保命钱”,经江门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同意,江门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江门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章程(试行)》进行修订,形成《江门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二、《章程》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广东省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章程(试行)》
三、《章程》主要内容
(一)组织架构
市社保监督委员会由江门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行业专家代表、学术专家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市社保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江门市人民政府分管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江门市人民政府协调社会保险工作的副秘书长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纪委监委、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总工会等单位委派的负责人和用人单位代表、专家学者代表担任。
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委员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行业专家代表、学术专家代表、市人大代表以及市政协委员担任。市社保监督委员会中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行业专家代表、学术专家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人数不少于社保监督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非政府部门代表不少于二分之一。
市社保监督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五年。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委员实行委任制,连续担任委员最多不超过两届。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的,委员资格自动终止。每届任期内,委员的增补和替换由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二)职责
市社保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服务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督促落实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责任制。
2.组织召开市社保监督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等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服务和投资运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投资等管理、监督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等。
3.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服务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4.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服务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
5.对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处理情况报告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办公室。
6.承办上级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和江门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拟订市社保监督委员会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各项决定;草拟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工作计划和报告;拟订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主任会议议题。
2.组织审阅提交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审议的相关材料,听取社会公众对社会保险工作的监督意见;向市社保监督委员会提出社会保险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建议。
3.组织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委员开展社会保险监督工作和廉政法制的学习、宣传活动及培训工作。
4.负责统筹协调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委员的推选(含委派、自荐)、增补和退出工作;负责各成员单位和市社保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联系及重大事项的通报工作。
5.承办市社保监督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权利和义务
委员的权利:
1.参加市社保监督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2.通过审阅文件、实地观察、与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及其他相关群体进行面谈等,对社会保险工作进行实地调研和考察,发现问题,及时向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反映并提出整改意见。
3.关注和听取公共舆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批评,并向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反映。
4.对市社保监督委员会重要工作决定或决议行使表决权。
委员的义务:
1.出席市社保监督委员会的会议,参加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各项活动,履行监督职责。
2.接受市社保监督委员会的领导,执行市社保监督委员会的决定。
3.遵守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纪律,保守秘密,积极维护市社保监督委员会的社会公信力。
4.及时收集、反映社会保险工作中的问题。
5.完成市社保监督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工作规则
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定期或根据需要,召开相关工作会议,通报社会保险监督管理的重要情况,部署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的工作安排,研究协调社会保险监督管理方面的问题,探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发展趋势,提出改进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召集,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须经参加会议的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专责组会议结合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市社保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和委员的变更应向社会公布。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发送全体委员,抄送相关政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