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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中秋月圆夜,一七岁的女孩去同学家做客,出门时父亲嘱咐她别带钥匙,说好晚上来

重庆,中秋月圆夜,一七岁的女孩去同学家做客,出门时父亲嘱咐她别带钥匙,说好晚上来接。可直到深夜,父亲始终没出现。同学奶奶带她回家敲门,屋内没有任何回应。接下来的两天,女孩总抱着书包发呆。第三天,同学奶奶报了警,当警方推开出租屋房门,才发现女孩的父亲早已悄然离世。事发后,女孩的母亲从外地赶来将其接走。   据悉,2025年中秋节的清晨,7岁的林小雨(化名)穿了一条洗得发白的碎花裙,蹦蹦跳跳地敲开了同学李晓(化名)家的门。   两个小女孩是幼儿园时期的伙伴,虽然上了不同的小学,但假期总爱凑在一起玩耍。   李晓的奶奶王淑芳(化名)开门时,注意到小雨手里没带钥匙,随口问了一句:“你爸爸晚上来接你吗?”   小雨仰头笑着说:“爸爸说晚上一定来接我,还让我等他买月饼回来!”   王淑芳摸了摸她的头,心里却隐隐觉得异样,小雨的父亲性格内向,平时很少与邻居交往,接孩子更是少有的事。   中秋的夜幕渐渐落下,李晓家餐桌上的月饼和饭菜散发着诱人的香气,但小雨的父亲始终没有出现。   晚上九点,王淑芳尝试拨打电话,听筒里只有“已关机”提示音,她带着小雨回到租住的小区,用力敲门,但屋内一片死寂。   王淑芳安慰着小雨,心里却泛起不安:“也许你爸爸临时加班呢?”   10月7日清晨,小雨在李晓家的沙发上醒来,小声问:“奶奶,爸爸是不是不要我了?”   王淑芳红着眼圈摇头,悄悄到派出所报了警,但警方也没有查到小雨父亲一些消息,既无消费记录,也无出行轨迹。   滞留的两天里,小雨始终抱着旧书包发呆。   李晓父亲李强曾尝试通过物业联系小雨母亲,却得知对方早已重组家庭,住在两百公里外的区县。   10月8日下午,帽子叔叔进入小雨家,这才发现,小雨的父亲已经离开人世。   噩耗传来时,小雨正在面馆吃饭,听闻邻居孩子的惊呼,她手里的筷子突然掉落,整个人像被抽走魂魄的布娃娃。   李强急忙把她揽进怀里:“爸爸去医院治病了,我们先回家。”女孩空洞的眼睛里,大颗泪珠无声滚落。   当晚21时,辗转赶来的母亲将女儿带走。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临时照料人王淑芳在本案中是什么法律角色?如何评价呢?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王淑芳在发现小雨父亲失联后,实施了收留照料、尝试送返、及时报警等一系列行为,王淑芳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但为避免小雨流离失所、无人照管、利益受损害而管理事务,属于合法的善意救助行为。   在此过程中,王淑芳的救助行为并无不当,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比较规范的救助程序,及时报警处理,这不仅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其善举还应受到法律鼓励和社会褒扬。   2、小雨父亲失联之后,谁有义务临时对小雨进行监护呢?   小雨从10月6日晚开始处于事实上的监护缺失状态,王淑芳于10月7日报警,警方介入后直至10月8日才破门发现悲剧。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2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二)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三)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本案中,小雨父母离异,其父母仍然是法定监护人,但父亲是与小雨一起生活的抚养人,而母亲则不知道在何处,在小雨父亲失联后,应属于暂时监护缺失的情况。   此时,民政部门可以对小雨履行临时监护职责,当然可能因为衔接上出现迟延或信息不畅,导致临时监护程序未能第一时间同步启动,小雨在监护法律关系上有两天时间仍处于“悬空”状态。   3、小雨父母已离婚,她随父亲生活,在林建军死亡后,其生母张霞前来接走小雨,理应履行法定监护人职责。   《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可见,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离婚不影响监护资格。   当小雨父亲死亡,其监护权自然终止,此时,生母张霞作为另一法定监护人,其监护权自动恢复并成为唯一监护人,无需经过复杂的变更程序,她接走小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张霞存在例如遗弃、或因自身原因如重病、极度贫困等,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况,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如祖父母、儿童福利机构等,依法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本案中,社区及民政部门后续应对张霞的抚养能力和条件进行必要的关注与评估,并在其需要时提供支持,确保小雨的合法权益得到持续保障。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