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弱我有理”行不通了!湖南衡阳,一外卖小哥看着手机里即将超时的订单,心一横,拧紧电动车把手冲进了亮起的红灯。就在这时,一司机正开着私家车正常左转,只听“嘭”的一声,两车重重相撞。交警明确判定,外卖小哥对本次事故负全责,司机没有责任。事后,司机将车子送去维修花费4800元,随即找外卖小哥索赔,外卖小哥却理直气壮地拒绝:“你是开汽车的,我是骑电动车的,法律保护弱者,你没权让我赔!”无奈之下,司机将外卖小哥告上法庭,索赔修车损失。法院的判决出人意料。 据悉,2025年5月的一个傍晚,晚高峰尚未结束,刘航(化名)是一名外卖配送员,为了尽快完成订单,他骑着二轮电动车在道路上疾驰。 刘航行至一个十字路口时,尽管前方红灯已亮起,他仍加速冲入路口。 与此同时,另一男子王宇(化名)正驾驶私家车沿同一路段左转,他的车速控制在30公里/小时以内,转向灯闪烁,完全符合交通规则。 突然,“砰”的一声巨响,刘航的电动车与王宇汽车的左前侧猛烈碰撞,刘航连人带车摔倒在地,手臂擦伤,电动车前轮变形。王宇的汽车左前灯碎裂,保险杠凹陷。 王宇立即下车查看,并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 交警迅速赶到现场,通过调取路口监控,现场勘查后发现刘航在红灯亮起后仍强行通过路口,而王宇的左转行为符合绿灯指示和交通标线。 随后,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航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宇无责任。 事故后,王宇将车辆送至熟悉的汽车美容会所维修,支付修车费4800元。 王宇联系刘航要求赔偿时,刘航却态度强硬:“我是非机动车,你是机动车。法律保护弱势群体,我没义务赔你!” 多次沟通无果后,王宇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王宇提交了事故认定书、修车费用转账记录及现场照片作为证据。 刘航则坚持己见,援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这说明法律优先保护非机动车,我的财产损失可以不计,但机动车无权向我索赔!” 王宇反驳道:“法律对非机动车主的保护并非无限责任。您的闯红灯行为直接导致事故,若因‘弱 势’身份豁免赔偿,等于鼓励违法!” 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针对刘航“非机动车无需赔偿机动车”的主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旨在平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风险承担能力,但绝非违法行为的‘护身符’。若纵容非机动车身份逃避责任,将助长交通违法行为,背离立法初衷。 本案中,王宇作为机动车一方财产受损,而非非机动车一方刘航受损,且王宇无任何过错,刘航则存在重大过错。 显然,本案情形并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进一步指出,这是一项基础性的归责原则,适用于所有民事主体,不因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而例外。 本案中,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晰,刘航的闯红灯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 刘航因故意闯红灯的过错行为,造成了王宇车辆受损的损害后果,其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刘航行为完全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理应依照此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王宇已经提供车辆维修的相关凭证,花费4800元,足以证明其在本次事故的损失为4800元。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刘航向王宇支付修车费4800元。 刘航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一级法院,他坚称一审法院“机械适用法律”,忽略了非机动车的特殊地位。 二审法院合议庭详细审查证据后认为,本案核心在于对“过错责任”的认定,当庭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无过错赔偿责任,适用于非机动车方受损的情形。 本案中,机动车一方王宇无任何过错,而刘航的重大违法行为是损害的直接原因,必须自行承担后果。 二审判决书进一步强调,“谁弱谁有理”不是过错分担的基本原则,任何人不得利用身份规避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刘航的上诉,维持原判。 有人说,以前总觉得电动车违法不算事,现在才知道,规则对谁都一样。法律保护的是守法者,而不是违法者。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