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判决临高县某村村民王某隆对前妻的6万元借款本金承担连带责任。
林某山与王某娟是临高县某村的村民,两家人平日里关系不错。2024年1月3日,王某娟找到林某山,称儿子要考船员证,想借6万元。出于对同乡的信任,林某山爽快答应,双方当场签订《借款合同》,林某山微信转账6万元给王某娟。
《借款合同》约定利息和违约金,同时约定出借人催收借款产生的误工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合同还列明了“多方责任人”:王某娟是借款人,王某娟的妹妹王某琼是连带责任保证人,王某娟的丈夫王某隆则被列为“借款人”,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借款到期后,王某娟迟迟不还钱。林某山多次催讨,王某娟总以“没钱”为由推脱。2024年7月29日,王某娟与王某隆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这意味着指望“夫妻共同还款”可能成泡影。
2025年初,林某山将王某娟、王某隆、王某琼一并起诉至临高县人民法院,要求三人共同偿还6万元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
王某隆辩称,他从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对借款一事毫不知情,且借款是王某娟为儿子考船员证所用,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离婚后更不该由他还债。
临高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娟偿还6万元本金、利息,王某隆、王某琼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相关费用由三人共同负担。王某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省二中院,主张仅还本金、不应承担利息。
二审中,王某隆提交林某山与他人的借款合同,试图证明其“专业放贷”,但法院未认可该证据关联性。省二中院重点审查微信记录发现,双方始终围绕“6万元本金”协商还款,从未提及利息,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改判王某隆仅对6万元本金承担连带责任。(记者杨作品编辑程偲林秋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