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安小*,男,驾驶证号:1401021973********,于2016年11月13日15时20分许,驾驶晋A69P**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双塔西街口时,因实施机动车未按规定期限检验、未放置保险标志(未投保交强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山西省实施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拟对你的两项违法行为合并作出罚款四百元的行政处罚,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你的机动车驾驶证记1分。处罚决定书编号为:1401062900227302。
驾驶人高海*,男,驾驶证号:1401081981********,于2016年8月9日10时23分许,驾驶晋AU40**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太原市迎泽区解放南路康乐街口时,因实施机动车未按规定期限检验、未放置保险标志(未投保交强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山西省实施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拟对你的两项违法行为合并作出罚款四百元的行政处罚,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你的机动车驾驶证记1分。处罚决定书编号为:1401062900227313。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无法直接送达的,已邮寄送达,仍无法送达的,现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为六十日。
当事人应在15日内到全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山西省邮政银行、农村信用社、平安银行或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60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杜警官13383439566
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