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男子和老婆去吃海鲜,2个菜一共花了661元,其中螃蟹高达188元一斤,男子懵了:吃饭前他本打算团购,到店后却被告知团购已结束,只能单点,他多次问店员菜品价格,可店员却要求他们吃完再结账,各种找理由搪塞,就是不告知价格。没想到,结账时店家耍赖,坚持说饭前已经明确告知价格,现在吃完东西了,得结账,男子气愤不已,悄悄做了个动作,店家乖乖退他500元。 国庆期间,杨先生和家人到广东惠州小径湾旅游。 10月5日那天,饭点时间到了,两人打算到小径湾一家海鲜店吃饭。 过去之前他们已经做好了攻略,看到有团购券,想着应该能便宜一点。 当时他们本来想直接在网上下单,但考虑到还是到店里看了店面环境和菜品再决定,所以两人就直接过去了。 来到店里后,杨先生和家人对那里的环境和菜品还是挺满意的,两人最终决定在那里用餐。 但,等到他们想下单的时候,店员却告知杨先生,团购时间已经过去了,得单点。 杨先生问服务员,单点是不是比较贵,跟团购券一样吗? 服务员回答说,先吃饱再说,来到店里吃饭,就好好吃,开心吃,不用纠结价格的问题。 几分钟后,杨先生又问服务员菜品的价格,服务员说,一会儿再给他们看,先好好吃饭,吃饱了再结账。 杨先生一共问了两次,每一次服务员都巧妙的找理由搪塞过去,引到别的话题去了,就是不肯告知杨先生价格。 杨先生看服务员那么热情、好客,他也没多想,拿来菜单,点了两只螃蟹,服务员看杨先生只点了两只螃蟹,指着蛏子问杨先生,这个要不要? 杨先生回了一句:就这样吧。 没多久,服务员上菜了,一共就两个菜,两只螃蟹和一些蛏子。 吃饱喝足后,杨先生去结账,他以为最多也就花个2、300元。 谁料,服务员告诉他,费用一共661元,杨先生一听瞬间懵了,一个人吃300多,这也太夸张了,难道自己听错了? 他忍不住提醒服务员,是不是搞错了,他们就点了两个菜,撑死也不可能消费那么多啊? 服务员告诉杨先生,他们点了2.4斤螃蟹,单价188元/斤,花费451元;蛏子3斤,单价68元/斤,花费204元;加上两个人的茶位费6元,一共661元。 杨先生听完心里很不爽,那个蛏子他根本没点,是他们提议要点的,而且吃饭之前服务员也没跟他说螃蟹188元一斤。 他两次问服务员菜品的价格,但他就是不肯说,一再强调吃饱了再结账,吃饱了想退单也没法退了,这分明是给自己下套,杨提出异议。 服务员却坚称,自己一开始就跟杨先生说了菜品价格,而且螃蟹原本是288元一斤,现在还给杨先生优惠了,而且蛏子一斤68元是明码标价的,既然杨先生已经吃完了就是默认他们的价格,就该把账结了才离开。 杨先生心里憋着一股气,但他还是把账结了。 过后,杨先生把这个事发到网上,建议大家避雷这家店,评论区很快热闹开了,甚至有网友留言说,他也在这一家店,遭受过同样的遭遇。 店家老板刷到后,迅速给杨先生退了500元,并要求杨先生删了帖子,最终,双方和解。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件事? 杨先生就餐前两次主动询问菜品价格,店员均以“先吃饱再说”等理由搪塞,未履行告知义务,直接剥夺了杨先生的知情权,导致其在对价格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消费,违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等有关情况。 店家的行为导致杨先生在对螃蟹188元/斤、蛏子68元/斤等价格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消费,实质是剥夺了他基于价格判断是否消费的权利,明显侵犯了杨先生的知情权。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店家未明码标价,对杨先生的价格询问拒不答复,反而在结账时索要高价,且将未明确同意点的蛏子计入账单,其行为既未做到明码标价,也未对消费者询问作出真实答复,违反了该法条要求。 同时,《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本案中,店家以“先吃后结”为由隐瞒价格,通过模糊回应搪塞消费者,待其用餐后再报出高价,属于典型的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符合该条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杨先生有权要求退还多付价款,这也是店家最终退款的法律依据所在。 我想说,这家店明显在玩套路,故意不标价,还催你先吃后结,有价格欺诈嫌疑。支持杨先生维权,也提醒大家一定先问清价格,保留证据,遇到这种情况就投诉或起诉。@猫眼学法
广东惠州“小径湾餐厅,”被顾客投诉,店家喊冤,到底冤不冤。你看他这两只螃蟹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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