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汉寿,男子凌晨到足浴店按摩,按完摩后男子一动不动且身体出现异常,足浴店赶紧叫救护车,可男子经过抢救不幸身亡。男子的死因是主动脉夹层破裂出血引起心脏压塞致急性心功能障碍,其诱因很多,但男子家属抓住司法鉴定的结论,即男子在死亡时尿道口及大腿根部有精液,于是认定足浴店提供非法性服务才导致男子猝死,起诉索赔113万元,法院这样判决。 在2025年3月19日的凌晨12点左右,李某来到一家足浴店想要按摩。足浴店是徐某开的,但是在李某光顾的时候,徐某并不在店内,是员工朱某接待的李某。 李某进门后就提出了要求,洗个澡再按个摩就行。朱某叫来四五个技师供李某挑选,李某上下打量了一番,最终选择了68号的杨某。 选中心仪的技师后,李某就先去洗澡,然后出来就躺到床上,由杨某为其按摩。 李某的眼光还是不错的,杨某按摩的力道适中,很是舒服。李某在按摩的过程中甚至都没怎么说话,全程都很享受。 大概到了凌晨一点二十分的时候,杨某的按摩服务就完事了,但是李某还是没有动,好像是在睡觉。 杨某也不敢打搅客人的休息,但是又怕客人出什么意外,心惊胆战的杨某就叫来前台的邓某,帮着一起看一看。 邓某试着轻声喊了几句,然后又碰了碰李某,发现李某的身体有异样,赶紧通知店长刘某,让接待李某的朱某拨打急救电话。 急救车15分钟就赶到了现场,到达现场后,医护人员就发现李某没有自主呼吸,丧失意识了。 医护人员在足浴店对李某进行了10分钟的紧急抢救无效后,赶紧将李某送往医院抢救,可惜抢救半个小时也没把人抢救回来,最终不幸身亡。 医院给出的死因是系主动脉夹层破裂出血引起心脏压塞致急性心功能障碍死亡,司法鉴定机构给出的结论是李某死亡时尿道口及大腿根部有精液。 虽然李某是猝死,但李某的家属打听到李某死因的诱因可能是由于过于激动导致的,而且当时李某还是在足浴店猝死的,所以李某家属认为足浴店跟李某的死亡有莫大关系。 李某家属认为,足浴店提供了非法性服务,才是导致李某情绪激动进而导致猝死的诱因,要求足浴店进行赔偿113万元。 足浴店的老板徐某并不认可李某家属的意见,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足浴店提供过非法性服务,所以足浴店对于李某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不予认可。 双方协商未果,李某家属将足浴店告上法庭,要求足浴店对李某的猝死承担赔偿责任,共计113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家属认为,根据司法鉴定给出的结果,可以推测出李某在足浴店享受过哪些服务,李某家属认为足浴店提供的服务非法,且侵害了李某的权益,并造成其死亡。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足浴店提供了非法服务,才造成李某的死亡,足浴店应承担全部的侵权赔偿责任,李某家属索赔113万元。 足浴店老板徐某认为,作为商家,在发现李某有身体异常的情况下,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徐某认为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李某的死亡与足浴店并无关联,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自然也就谈不上对李某的死亡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 司法鉴定书上除了李某家属提出的死亡诱因以外,还有李某在生前就存在心脏病变、肝细胞脂肪变性、脾细小动脉玻璃样变的基础疾病。 李某的死亡是由于急性心功能障碍导致的,与其基础疾病也有很大关系。而且司法鉴定书内并未对产生的精液进行说明,家属应举证证明产生的精液与李某的死亡有关系。 徐某经营的足浴店,应该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应该对可能会出现的危险配备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加以张贴警示标志。 但是徐某经营的足浴店内并无任何警示标志,且足浴店的员工在发现李某存在身体异常时也没有采取急救措施,错过最佳的抢救时间,应该对李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徐某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法院核定损失为114万元,徐某应赔偿17万元。
内蒙古,一男子开车出行,遇车祸死亡,谁知过了三年,一女子告到法院,说她当时坐在男
【46评论】【37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