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石,女子在网上认识一男子,两人交往14天后,男子提着10万彩礼来到女子家,说要娶她为妻,并表示,如果自己能看到女子的诚意,下午会再给她补10万,女子感动不已,当即转了2万元给男子,没想到,男子收到钱后,趁女子洗头时偷偷跑路,并拉黑女子,女子感到不妙,洗完头回家一看,才发现那10万块全部是练功卷,没一张真钞。女子气坏了。报警处理,结果悲剧了。
2024年12月10日,明女士在玩手机的时候无意中进入一App交友网站,抱着试试的心态,她点击了匹配好友。
几分钟后,平台帮她匹配了一名男士,聊了几分钟,两人发现,彼此很投缘,为方便聊天,他们相互加了微信。
在微信上,两个人就像打开了话匣子,越聊越有话题,男士告诉明女士他姓柯,没有对象,
明女士说,她也一直没找到合适的对象。
聊天中,柯先生多次跟明女士表示,他是以“结婚为目的”寻找伴侣的。
明女士觉得柯先生态度很真诚,说话得体又不失风趣,是自己喜欢的类型。
聊了几个小时候后,他们不仅从文字到语音聊天、还打了视频通话,那天两人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明女士总感觉,柯先生是老天安排给她的伴侣,是她的缘分。
聊了几天后,两人就奔现了,柯先生长相帅气,身材也不错,是明女士喜欢的类型。
柯先生也说,他喜欢明女士这样温柔、端庄的女生,是他的理想对象。
之后,两人像很多想情侣一样一起看电影、逛商场、周末相约郊外游玩,也会在深夜互道晚安。
2024年12月24日那天,柯先生突然提着一袋东西,来到明女士家,他深情款款地看着明女士说,袋子里是10万元,是我娶你的彩礼钱。
明女士听完感动得落泪,她扑进柯先生怀里,感觉自己是世上最幸福的女人。
柯先生抱紧明女士,两人一起憧憬着美好未来,一起计划着见家长、讨论他们的结婚事宜。
聊了许久,柯先生提起那袋沉甸甸的彩礼,调皮地说,这是我对你满满的诚意,你对我的诚意在哪呢?
柯先生跟明女士承诺,只要自己能看到她的诚意,下午会再给她补10万元过来。
明女士感动不已,当场拿出手机给柯先生转了2万元。
柯先生说,这两万块钱他先收着,下午会还给明女士,并一起带来10万元。
明女士有点疑虑,想去看看那袋彩礼钱,她跟柯先生提出,要拿那10万块钱去银行存。
被柯先生阻止了,他说,等下午他把那10万元拿来,再一起去存。
明女士想想觉得有道理,两人计划下午去柯先生家见他父母。
出门前,柯先生提出让明女士去发廊洗个头,把自己打扮得精神些,给未来公婆留下好的印象。
明女士觉得柯先生想得很周到,所以两人手拉着手去发廊。
明女士洗头的时候,柯先生说他要上厕所,谁料他偷偷溜了。
明女士洗好头,左等右等不见柯先生,再打电话,发现已经被拉黑了。
明女士心里一慌,觉得不妙,她赶紧往家跑,当她打开那一袋彩礼,才发现里面装的根本不是真钞而是一袋练功卷。
明女士发现被骗后,立马报警。
不久后,柯先生被抓,面对民警,他只是轻描淡写地说,我缺钱用了,就想搞点钱。
之后,柯先生被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起诉到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柯某有期徒刑1年、罚款4000元,另外他得把骗明女士钱还清。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以结婚为目的交友”事实,用练功券冒充10万元彩礼制造虚假诚意,诱骗明女士转账2万元,其行为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构成要件。
柯某诈骗2万元已达该数额较大的标准,法院据此判处他有期徒刑1年、罚金4千,符合本条对“数额较大”情形的量刑规定。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本案中,柯某实际骗取明女士2万元,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因此未适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
同时,该解释明确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需定罪处罚,但柯某某已实际取得2万元财物,属于诈骗既遂,故直接依据既遂标准定罪量刑,其“缺钱想搞点钱”的供述也印证了非法占有目的,进一步符合该解释对诈骗行为的认定。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明女士转账的2万元是柯某诈骗所得的违法财物,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法院判决柯某某退赔全部被骗款项,正是依据本条规定。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