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女子经过三轮面试,收到公司录用通知,她满心欢喜准备入职,却在报到当天被泼冷水,人事以走路跛脚为由当场辞退。女子反复解释,自己虽行动稍有不便,但无需辅助工具,且已有7年相关工作经验,完全能胜任岗位,可人事却坚持让她签“因个人不适应主动离职”。女子在网上曝光此事,公司老板向女子道歉,网友却吵翻了。
据悉,女子前段时间找工作,她抱着试一试把简历投到了一家500强企业。
她前前后后过了三轮面试,顺利收到了录取通知书。
女子高兴得拍手称快,她已经在脑海里展开工作蓝图的憧憬。
她连夜收拾好入职材料,连第一天穿什么都想好了,就盼着赶紧上班。
结果报到那天,女子刚到公司人事办公室,人事扫了一眼,问她腿怎么回事?
女子赶紧解释,自己就是小时候落下点毛病,行动稍微慢一点,但从来不用拐杖、轮椅这些辅助工具,而且干这行已经 7 年了,以前老板和同事都夸我做事靠谱,肯定能胜任这个岗位。
可人事的脸立马变得严肃起来,她想了想先带女子去宿舍办理入住。却在最后告诉女子等待通知。
女子本以为事情妥当,安心入职。
就在下午三点,事情发展却出乎女子意料之外。
人事打电话叫女子下楼,说带她熟悉环境。
女子心里受宠若惊,她心想这份工作真好。
谁知,人事却对她说,这岗位好重要,领导肯定不会同意的,续签合同时间到了,让她主动离开。
女子万万没有没想到,听到这样伤人心的话。
女子认为她职场经验丰富,她不想错过来之不易的机会,让人事和领导沟通一下。
人事就借故出去打电话,后面就对女子说,领导确认不同意。
然后还叫女子发信息,就写因个人不适应主动离开。
女子当时就懵了,面试的时候没人问过这个,录用通知也没提任何身体要求,现在我大老远跑来,一句“跛脚”就要辞退我?
女子跟人事好说歹说,她就是油盐不进,说这是领导的决定,不签也不行。
女子越想越委屈,明明自己有能力干活,凭什么因为这点身体小毛病就被区别对待?就把这事发到网上了。
此事经曝光引起热议。
后来公司老板得知此事非常震惊,主动找女子道歉,表示这是人事自作主张的行为,会严肃处理人事,还问女子愿不愿意再考虑入职。
女子表示不愿意再回去入职。
网友们吵翻了,有人说公司这是明摆着健康歧视,必须讨个说法。
也有人表示,我也是残疾人,也跛脚,肢体残疾四级,也遇到过同样的事情,被暗示离开,其实我们面临很多这样的事情,不是个例,谢谢他们的勇气,让我们这样的人看到光。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就业促进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就业条例》也明确提出,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用人单位应根据残疾人才能提供适当工种或岗位。
公司人事以“跛脚”为由辞退,构成就业歧视。
即便人事辩称是领导决定,也不能改变歧视行为的本质,法律并未赋予用人单位以“领导主观判断”为由歧视残疾人的权利。
女子遇到这样的情况可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471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公司在发出录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女子入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女子为入职可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或因放弃其他工作机会造成的损失,均有权要求公司赔偿。
《就业促进法》第62条规定:劳动者遭遇就业歧视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家500强企业本应承担残疾人就业保障义务,其歧视行为更与地方规定精神相悖。
老板的道歉和处理人事的决定,无法抵消此前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女子仍有权依法追索赔偿。
目前,女子也不想再争取什么了,也拒绝了公司老板见面道歉。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