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妈和好友在小区散步闲聊时,不小心掉进了没装井盖的窨井里,最终被诊断为左足

万年七秒 2025-10-04 14:43:11

上海,大妈和好友在小区散步闲聊时,不小心掉进了没装井盖的窨井里,最终被诊断为左足骨折,花了不少治疗费。事后大妈找到物业索赔,物业首先称窨井配备了井盖,是被大妈踩坏后才掉进去的,这种井盖质量问题产生的意外不归物业管,后来又改口称窨井是在草丛的,是大妈不走人行道才导致摔伤的,需自身承担责任。最后双方对簿公堂,大妈只用了一招,就让物业乖乖赔钱。 环球网十月三号报道了这则大妈在小区的窨井意外摔伤后,艰难维权索赔的新闻,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时间退回到二四年的八月,年逾七旬的王大妈(化名)今天特别开心,因为有几个多年未见的好友过来拜访,闲聊后大家又相约出门去某个景点转转。 出小区的路上几人仍不时谈笑,回想年轻时的各种糗事,一时间笑声此起彼伏。 就在几人畅所欲言时,意外突然发生,王大妈一脚踩空摔到了路边的窨井里。好友见状忙将王大妈拉了上来。 上来后的王大妈抱着左脚直哼哼,看样子伤的不轻,大家也没了逛景点的兴致,报警后安排人将好友送医治疗。 经过治疗后王大妈已无大碍,只是左腿骨折,加上年纪大了,大夫表示需要长久的静养才能彻底康复。 一段时间后王大妈已经能下地走动了,期间花费的医药费、营养费等花了好几万,这个钱肯定不能白掏,毕竟这窨井没有井盖,也没有设置警示牌,实在是太不负责任了。 幸亏当时的朋友第一时间报了警,民警赶到后根据现场情况出具了接警回执单,并告知他们这个窨井的管理方是物业。 王大妈在家人的陪同下找到物业索要赔偿,物业承认了窨井是他们的管辖范围,但对于赔偿一事有了异议。 负责人调出了事发时间的监控,可以看到吴大妈当时和几个好友说说笑笑,没有好好走路注意脚下的安全,这才导致意外的发生,不都是物业的责任。 对于王大妈提出的没有井盖的说法,物业更是全面否认,他们声称每天都会安排人巡查,不可能存在没有井盖的问题,监控视频可以证明这一点。 至于王大妈会踩空掉下去,完全是因为她将井盖踩裂了,这种井盖质量问题导致的意外,物业就管不着了,只能联系施工方承担赔偿了。 闻言王大妈都气笑了,自己今年70多了,100斤不到能把井盖踩裂,这是开什么国际玩笑?再说有没有踩到井盖,自己这个当事人最清楚,可以确定就是踩空掉进去的。 物业随即改口,称窨井在草丛里,王大妈和人说笑不看路,又不走正常的人行道,摔伤了和己方无关。 见物业如此胡搅蛮缠、搬弄是非,王大妈的家属和对方大吵了一架后愤然离去。 随后王大妈一纸诉状将物业告了,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如何评价王大妈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应当调查收集。审理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王大妈起诉物业赔偿,就要履行举证的义务,庭审期间王大妈主张将监控视频的亮度调到最高后,确认井盖部分是黑的,这意味着事发当天井盖确实是缺失的。 此外,监控也能证明窨井是在人行道三分之一的位置,不是物业辩称的草坪里,王大妈正常行走,其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从法律角度分析,物业需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2、如何评价物业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虽声称每天都安排人巡查,但监控证明事发当天井盖缺失,且周围没有任何的提示牌或路障,物业作为管理方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对王大妈的健康权造成了严重侵害,依法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判决结果: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综上,最终判决:物业需赔偿王大妈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全部费用,合计39000元。 那么,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你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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