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球独立复国的法理依据 王明仁 琉球群岛在琉

杨森林文化 2025-10-04 08:52:06

琉球独立复国的法理依据 王明仁 琉球群岛在琉球海槽、古称黑水沟以东日本九州岛与中国台湾岛之间,古代岛上有中山、山南、山北三个王国。自1372年(明太祖朱元璋洪武五年)至1879年(清光绪五年)被日本吞并止,共计500余年,琉球一直是中国的藩属国,按期奉贡不绝,国王全部由中国皇帝册封。 1875年(光绪元年),日本强迫琉球断绝与中国的一切关系。1879年(光绪五年),“日本入琉球,灭之,夷为冲绳县,虏其王及世子而还。” 1880年(光绪六年),清政府几次与日本交涉,经美国前总统格兰忒从中调停,日本“政府之意拟以北岛、中岛归日本,南岛归中国。”清政府“传询在京之琉球官尚德宏,始知中岛物产较多,南岛贫瘠僻隘,不能自立。”询访琉球国王,亦不愿只剩南岛立国。清政府怕“以有用之兵饷,守瓯脱不毛之地,劳费正自无穷”,于是暂缓应允,琉球遂亡。可见,琉球群岛不是日本的固有领土,而是它用武力攫取来的。 现在,琉球要求独立复国,是有充分的法理依据的。 一、1943年11月22日至26日,中国、美国、英国三国首脑在开罗举行会议,12月1日由美国草拟,中国、美国、英国三方同意,并征得苏联完全肯定后,发表了举世闻名的《开罗宣言》。《开罗宣言》明确声明:“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从1914年第1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 满洲 指中国东北地区。这就是说,日本“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之” 琉球群岛应该把日本驱逐出境。 二、1945年7月26日以美、英、中三国的名义签字并发布、苏联8月9日对日宣战,并在宣言上签字的《波茨坦公告》第八条明确规定:“八、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这就明确地规定了二战后日本领土只能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 及盟国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三、那么,盟国所“决定其他小岛”都有哪些呢?1946年1月29日,占领日本的盟军总司令部发布《盟军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77号》规定:日本施政权包括的范围是日本的4个主要岛屿(本州岛、九州岛、北海道岛、四国岛),以及对马诸岛、北纬30度以北的琉球诸岛的1000个邻近小岛。” 这就是说,北纬30度以北的1000个邻近小岛,被二战的战胜国盟国,划定为日本的施政权范围。北纬30度以南的琉球群岛就不属于日本的施政权范围了。 四、1945年8月15日中午日本天皇《终战诏书》录音在日本广播协会的放送室播放。《终战诏书》明确承诺:“朕深鉴于世界大势及帝国之现状,欲采取非常之措施,收拾时局,兹告尔等臣民,朕以饬令帝国政府,通告美、英、中、苏四国,愿接受其联合公告。” 这个“公告”就是指《波茨坦公告》。 五、1971年6月17日,美日签署了《冲绳归还协定》,1972年5月15日,美国正式把琉球群岛交给日本管制。1971年10月,美国政府表示,“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施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他们将这些岛屿施政权移交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施政权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权利。……对此等岛屿的任何争议的要求均为当事者所应彼此解决的事项”。 由此可见,美国所交给日本的,只是琉球群岛的“施政权”,并不是领土主权。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规定,琉球完全可以提出主权独立要求,把日本从琉球群岛“驱逐出境”。 六、1972年9月29日中日发表建交联合声明,日本政府明确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这就是说,无论战时的日本天皇还是战后的日本现政府都已经明确承诺;“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北纬30度以南的琉球群岛就不属于日本的施政权范围”。 以上就是琉球群岛独立复国的法理依据。能不能独立,关键还在自己。只要全民团结一致,完全可以依据这些法理宣布独立复国。无论签字方还是日本,谁出尔反尔,就要失信于天下! 202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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