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男子约前女友聚餐并发生关系,还让自己的朋友与其发生关系。男子前女友发现后强烈反抗并大声呼救,未得逞后,男子前女友报警,男子与其朋友均领刑11个月。但女子还是因此遭到精神创伤,遂将男子与其朋友起诉至法院,索要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
据报道,此事发生在2024年5月17日凌晨。
凌晨1点左右,女子张某接到前男友刘某的电话,邀请她到广州市花都区吃宵夜。
张某估计对刘某余情未了,便答应了邀约,并从广州市天河区搭车来到花都区。
与刘某见面时,跟刘某一起的还有其朋友邓某。
经协商,三人来到花都区某烧烤店开始吃烧烤、喝酒。
喝酒的过程中,刘某、邓某产生邪念,相互通气,决定让刘某先跟张某发生关系,完事之后,让邓某在看时机跟张某发生关系。
就这样,按照刘某的安排,邓某在当地某宾馆开了一间房。
大约凌晨4点时,刘某、邓某、张某乘车来到该宾馆。
紧接着,刘某、张某先进房间,邓某在房门外等候,刘某、张某发生了关系。
凌晨5点前后,刘某仍记得跟邓某的约定,便想了一个理由准备离开房间。
为了方便邓某进入,刘某向张某索要房卡。此时的张某具备安全意识,直接拒绝了刘某的要求。
没有办法,刘某不敢强要,便偷偷离开了房间,但是并没有锁上房门。
里面的张某并不知道房门是虚掩的状态,便没有进一步检查。
走出房门后,刘某跟邓某使了一个眼色,让邓某进去房间办事。
领会到刘某的意思后,邓某进入房间,但很快被张某认出其并非刘某。
张某很生气,让邓某立即离开房间,但邓某怎能放弃,便开始强行准备与张某发生关系。
于是,张某开始强烈反抗并大声哭喊求救,无人响应后,张某给刘某拨去了微信电话。
接到电话后,刘某来到房门口,但他并没有进去,也没有施救。
就在这时,张某又打了第二通微信电话,刘某直接拒接了。
由于动静颇大,宾馆老板很快发现了端倪,立即向房间跑来询问情况。
见宾馆老板过来,刘某立即去敲房门。
就这样,邓某未能得逞,而张某、刘某、邓某三人后续下楼离开房间。
事后,张某选择报警。事发10天后,刘某先被抓获、邓某后被抓获。
毕竟是前女友的关系,刘某亲属联系了张某,向张某支付3万元取得了她的谅解。
尽管经过审判,刘某、邓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11个月有期徒刑,但张某精神状况还是不好,处于焦虑抑郁的状态。
今年2月,张某将刘某、邓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人向自己赔偿误工费等5万元。
对于本案,法律上怎么评价呢?
1.刘某、邓某为何只被判处11个月有期徒刑?
我们知道,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行为。
关于强奸罪的量刑,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有两个量刑幅度。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1款、第3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本案中,刘某、邓某并不构成轮奸,这是因为张某是自愿跟刘某发生关系的,张某在这个情况下不构成强奸,只是在邓某与张某发生关系的事实上构成帮助犯。
所以,刘某、邓某只能按照前述第1款的量刑幅度进行处罚。
考虑到刘某、邓某构成犯罪未遂,张某对刘某谅解的事实,法院作出前述处罚。
2.张某所提民事赔偿请求会得到支持吗?
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其实,按照前述规定,张某只能向刘某、邓某主张误工费、医疗费等物质损失,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属于精神损失,按照前述规定,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只有因强奸行为遭到严重精神损害,法院才受理此项起诉。
在本案中,对于张某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认为张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产生了医疗费等证据,但应该向张某赔偿5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赔偿金与谅解的3万元分属不同性质的赔偿,无法抵销。
最终,法院判令二人向张某赔偿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