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阿尔山,男老师在电话里与一名男子吵架,男子非常气愤,拿刀来到男老师的小区门

每日案论 2025-09-30 21:45:41

内蒙古阿尔山,男老师在电话里与一名男子吵架,男子非常气愤,拿刀来到男老师的小区门口,两人一见面,男子就挥刀奔向男老师,男老师头部和手部都受伤了,同伴就过来,带男老师去医院,结果男子又追赶过来,男教师害怕再受伤,拿起一块砖头就砸向他的头部,结果他失去了生命,事后男老师的行为被认定是故意伤害罪。 郝建宇接到郭某某打来的电话,两人一言不合就吵了起来,因为之前积累的矛盾,两人吵得不欢而散。 他挂了电话,倒也没把这件事当一回事,没想到这一次吵架,让他面临一场灾难。 郭某某挂了电话之后,竟然拿着一把刀,就奔向郝建宇的小区门口,然后又把郝建宇约了出来。 郝建宇只想着,有些话要当面说清,就出来和郭某某见面了,结果一见面,郭某某就挥刀过来,他没有半点防备,一下子就被砍伤了头部和手部。 突如其来的伤害,不但让郝建宇受惊吓了,连他的同伴王雷迪也吓了一大跳。 他看着郝建宇受伤,害怕郭某某会剥夺郝建宇的生命,就赶紧奔过来,一把夺过郭某某的刀,然后将它扔进草丛中,就赶紧带着郝建宇离开。 他此刻只想赶紧将郝建宇送进医院,毕竟他已经流得到处都是血了。 他扶着郝建宇就走,可就在他们离开时,郭某某竟然又追赶过来,郝建宇和王雷迪不知道郭某某要过来干嘛,王雷迪只担心郭某某会失去理智,两人撕扯起来。 郝建宇看着郭某某愤怒的样子,也非常害怕,随手拿起了一块砖头,然后拍他的脑袋,结果郭某某因此离世了。 发生这样的事,郝建宇惊慌失措,即使自己是先被打伤的,但他是无心剥夺郭某某的生命,看到事已至此,他一下子失去了主意,一时不知所措。 好在王雷迪提醒他,是郭某某先动手在先的,郝建宇后来才采取反击的行动,这可以算是正当防卫。 郝建宇听到同伴这么一说,也觉得言之有理,他也稍微地平复了一下心情。 但他明白,接下来他将要面对这件事情,虽然他是受伤了,但郭某某的结局更惨,他的家属肯定会追究这件事的责任的。 事情已经发生,郝建宇也只能振作起精神,面对这件事情。 他还有所担心,这件事如果他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那他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但若是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或者是故意伤害罪,又或者故意杀人罪,那么他的前途就毁了。 他是一名教师,寒窗苦读十几年,经过不断的努力,才当上一名教师,前途无量,生活美满,却因为这件事,因为自己的害怕,冲动之下导致郭某某失去生命。 他不甘心,不想因为这件事情就失去了自己的一切,只是事情已经发生,他只能面对。 那么该如何认定这件事情呢? 首先,事情发生的原因是,郭某某想剥夺郝建宇生命在先,郝建宇后来才反击的,这是否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呢? 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有以下几点: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4、正当防卫须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5、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这些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 从当时的情况来看,郭某某追赶过来,并没有拿刀,威胁不到郝建宇,也就是郝建宇这个时候,拿起砖头反击郭某某,就是防卫过当了。 因此郝建宇的行为在一审中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于这个判决,郝建宇以及家属都不同意,他们始终认为郝建宇当时还受到不法侵害,并且已经受伤了。如果不反击,将有可能被郭某某剥夺生命。 所以面对高院判决,支持一审的原判,郝建宇的家属表示会继续申诉。 那么你认为郝建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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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0xxx53

用户10xxx53

3
2025-10-01 04:42

砍人者追上来是来友好聊天的吗,谁能保证他没有别的凶器和继续行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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