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买了511的车位,停了两年后,让他不准在这里停,说他的车位不在南区,而在北区,男子这时才发现,车位的地址确实在北区,关键自己当初买的就是南区的511呀,这是搞成了乌龙。买的时候销售以为男子南区的工作人员不让他停,让他停回北区的511,但是南区到北区需要在地面绕行两公里,这样车位就没有使用价值了。男子想退掉北区的511,可退不掉;他又想把北区的换成南区的511,也换不成。男子觉得是销售人员犯下的错,怎么得我来承担呢? 苟先生在前些时候买了1套房子,随后他就在负1楼去看车位,结果看上了511、504这几个车位。 苟先生拍了照记录下来,就跑去问销售,问他们现在有没有主人,没有主人,自己就想买。 销售直接拍了一个511的图片给苟先生,说这个车位还没有人买,你可以买这个。 苟先生非常高兴,这个位置正好是楼下的入口处,停车特别方便,他马上就把全款付了,生怕这个车位被人抢走了。 这两年苟先生就一直停在这个车位,没有出过什么岔子。 现在车位开始办证了,这才发现苟先生的这个车位报不了,原因竟然是苟先生本来是南区的住户,他现在买的车位地址是北区的。 苟先生没搞懂,我买的就是我楼下的车位,怎么就跑到对面的北区去了?我一直在这里停了两年了,怎么就不对了? 后来苟先生也拿出自己购买合同上面的地址,是北碚区数学路78号负1楼。 苟先生吃惊了,这个地址确实不是他们这边的,是对面的,他知道确实弄错了。 苟先生把这个事情反映给了销售,问他怎么办,当时我说的是南区的511,你怎么把北区的511卖给我了?你得给我解决。 销售人员看到也知道错了,就赶紧和苟先生协商,你先还是停在你楼下的511吧,这个车位本来也还没有人买,到时候把你的车牌号也录入到这边来。 苟先生觉得这样也行,反正你们给我解决了,我有地方停就可以了,这边也是511,那边也是511,反正是一个开发商的,你们看着弄吧。 最近,南区的物业不让苟先生停,说,你得交费用,不管是三元五元,你得交,不能再按照之前不给钱就出门了。 苟先生有点气愤,我本来就有停车位,只是买成了北区的511,现在停在南区的511也是你们销售人员承诺的帮忙把信息改过来的,怎么现在又要收我费了,按临时停车来算呢? 苟先生再次联系销售的时候,人家已经不干了,走了,这个事情就没有人帮他协调。 苟先生现在有点上火,南区不让自己停,如果开到北区去,得在地面上绕行两公里,这哪是买停车位呀,这是找罪受,谁遇到了也不会同意。 苟先生说,你们南区和北区不是一家的吗?既然这样,那我把北区的退了,再来买南区的511不就成了吗? 可奇怪的是退不了,说什么也不给苟先生退。 那苟先生觉得那就不退吧,你就把我北区的511换成南区的511吧,这样你们也省事,我也得到了实惠。 可是换也换不了,苟先生就这样不肯停在北区去,停在南区又要按临时停车交费,他每天去找物业,就是要缠着他们把这个事情解决,毕竟自己是出了钱的。 物业也没办法,对苟先生说,我们找开发商协商,如果协商得下来最好,协商不下来,你就去起诉走法律程序吧。 1、苟先生是出了511的全款,只是一个在南区,一个在北区,他有没有权利要求对方退或者换呢?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行为人对标的物的规格、位置等产生错误认知,若不发生该错误认知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可认定为重大误解。 苟先生有权要求退和换,买停车位都是要图个方便,哪能买一个还要绕到两公里的地方呢?这怎么也说不过去。这就说明,苟先生买511车位时,销售人员搞错了,这样的重大失误本来就应该退或者换。 2、现在物业不让他停在南区的511,要让他按照临时的停车来出费用,这种是否合理呢? 物业的做法其实是合理的,要想合理地停在车位上,需要取得使用权,苟先生的使用权在北区的511,不在南区。你再想停在南区,物业有权要求你按照临时停车费用支付。他觉得缺少了人情味,但是对方并没有错。 现在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协商解决,要么就是起诉。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信息来源于重庆天天630,2025年9月29日报道。
重庆也是求生欲拉满了,生怕哪个“山头”没拜到[笑着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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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河东
短剧里那些睡错老婆的,还不是照样过,买错车位算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