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员工上班上得好好的,突然收到了公司发来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称员工多次伪造

雷雷说趣 2025-09-27 22:54:14

北京,一员工上班上得好好的,突然收到了公司发来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称员工多次伪造病假、骗取休假。员工坚称自己是被冤枉的,可公司却拿出了从员工工作电脑中恢复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这个作为证据想要打赢官司。万万没想到,法院却这样判了!(来源:裁判文书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马某是北京某环保公司的一名检测员,他与公司已经连续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说明公司也认可马某的工作能力。 马某本以为能一直这样安心的干下去,于是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快到期时,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公司突然以马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不仅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还直接把他给开除了。 马某认为自己一直本本分分工作,根本不存在公司说的那些违纪行为,公司是明摆着冤枉人,于是他一气之下把公司告上了法院。既然公司不留咱,那就让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面对马某的起诉,公司早就做好了准备,他们提交了马某伪造病假、骗取休假的证据,还拿出了马某和公司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马某表示,公司获取这些证据的手段是违法的,违法证据不能作为呈堂证供。 可公司认为,这些记录都是从马某的工作电脑中获取的,而工作电脑的所有权属于公司,马某只有使用权,所以公司获取这些聊天记录并不违法。 马某再次表示,这些记录早在交接工作前就删除了,公司是通过非法手段恢复了数据,这不能作为案件证据使用。 双方为此争论不休,那这些证据到底能不能采信成了本案的关键。 本案中,公司主张电脑是公司提供的,所以公司有权处置电脑,这话也没什么错。毕竟马某只有使用权,公司才享有所有权。 那是不是代表,公司就可以随意处置电脑内的马某的私人信息呢?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4条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法院调查发现,公司在恢复电脑中的微信聊天记录时,并未通知马某。 法院认为,虽然电脑是公司提供的,但关于电脑上的马某的个人信息,均属于马某的个人隐私。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公司未经马某的同意,擅自恢复了马某删除的聊天记录,这显然是对员工的隐私权的侵犯,违背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原则。 因此,法院并未采纳公司提交的恢复马某聊天记录的相关证据。 而除了聊天记录外,公司并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马某存在伪造病假、骗取休假的证据。 法院就认为,公司开除马某的行为系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当向马某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 最后,法院对于单一的证据,一般会从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等进行审查。 如果证据的取得的手段不合法,哪怕证据是真实的,也不会被采纳。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很有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其实,打民事官司最根本的就是打的证据,所以大家如果有维权意向的,应当先行搜集证据,而不是急着去维权。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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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0xxx13

用户10xxx13

1
2025-09-28 10:53

签过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再签就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了,单位不想签这种合同,找不用赔偿的借口解除合同。

阿白

阿白

1
2025-09-28 05:30

中国劳动雇佣关系是双方自愿原则,雇佣方开除被雇佣方,需要赔大钱的。社会生产活动是人类最基本的创造性活动,不同于行政和军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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