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名男舞蹈老师年轻帅气,被一女学员看中表白,男子委婉拒绝。结果女学员却对他动手动脚,持续性骚扰,男子报警后,警方表示:不犯法,管不了…… 曾经互联网上有一种自己夸自己长得帅的段子,“如果帅是一种罪,那我已经罪恶滔天;如果酷是一种错,那我已经一错再错;如果聪明也要受刑罚,那我岂不是要遭千刀万剐?” 吉林通化的王先生,最近确实在因为自己“长得帅”而苦恼。 王先生是一名舞蹈老师,前段时间,一名女学员突然跟他表白,说想要和他在一起。 王先生委婉的拒绝了对方。 按照他的理解,这件事应该就这么过去了。 谁知,这竟然成成为了他噩梦的开始。 那名女学员之后有事没事就会前来骚扰王先生,专门掐着点等王先生上下班的时间过来。 刚开始还是趁着没别人的时候进来,强行跟王先生聊几句她自己的一些“私事”,发展到后来,甚至变成了对他动手动脚。哪怕王先生大喊:“别碰我!” 对方也依然我行我素。 这还只是开始,后来甚至直接发展到了尾随的地步。 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终于是忍无可忍了,选择了报警。 如果性别互换一下,王先生是“王女士”,被一个男学员搭讪、动手动脚、尾随,那估计对方早就被抓进去了,甚至说不定还能上各大平台的热搜,大呼“关注女性安全”。 但很遗憾,王先生是男的,他是被一个女的骚扰了。 这就麻烦了,警方来到现场了解了案情之后,跟王先生一摊手,说对方并没有对他造成什么实际伤害,所以他们也管不了,爱莫能助,只能王先生自己想办法解决。 当然,是合法手段。如果王先生动手的话,说不定就是他被抓进去了。 这也是没办法的事情。我国关于被“性骚扰”的定义只限定于女性。即女性是受害者,男性是“潜在加害者”。 强奸罪的定义也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而不是强奸“他人”的。 十年前才将“猥亵罪”的对象从“妇女”改成“他人”。而强奸罪的定义至今未改。 甚至连被拐卖,都只有“拐卖妇女儿童罪”而不是“拐卖人口罪”。 现代时代变了,但是法律关于男性权益的保护仍然有滞后性,觉得男性被占便宜,被骚扰“并不吃亏”。 只能说,时代在进步,这种法条是不是也应该进行一定的修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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