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州,6旬老太在村里池塘边洗拖把,结果脚下一滑,意外落水身亡了,事后家属把矛

静谧林间小径 2025-09-25 12:47:08

湖北鄂州,6旬老太在村里池塘边洗拖把,结果脚下一滑,意外落水身亡了,事后家属把矛头直指村委,说池塘连个围栏都不修,否则老太太也不会没,家属告到法院索赔57万,案子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了! 2024年7月,66岁的李婆婆像往常一样到村头池塘边洗拖把。 这池塘是村里老辈儿们留下的,四四方方,边上砌着水泥围挡,还留着三阶台阶通到水里,方便村民取水洗衣。 谁承想,那天李婆婆脚底一滑,栽进水里,等救上来送医院,人已经没了。 李婆婆走后,家属们把矛头直直指向村委。 他们觉得,这池塘是村委会管的,前两年还挖深过,挖的时候没想着加个护栏啥的,这才让老人出了事。 于是,家属们一纸诉状把村委会告上法庭,张口就要57万赔偿。 可村委会这边也有话说。 村主任表示,清淤挖深池塘是给大伙儿办好事,不是瞎折腾。 再说这池塘边上留的台阶、围挡都是按农村习惯来的,总不能把全村的池塘都圈的像个游泳池吧? 一审法院查后发现,池塘边上确实砌着半人高的水泥围挡,留的那个空档也是为了方便村民取水,台阶都修得稳稳当当。 法官认为,村委会管池塘,更多是管管卫生、协调用水这些行政上的事,日常维护还得靠村民自己。 李婆婆在村里住了一辈子,这池塘啥样她清楚得很,下水洗拖把的台阶她走了多少回,咋还能出事呢? 说到底,还是自己没当心。 眼看着一审没打赢,李婆婆家属不服气,又跑到中院上诉。 有人认为,家属的思维就是有枣没枣,都想打两杆试试,万一呢,是吧? 只要不是在家死亡,咋地都得找个人赔钱,是这么个逻辑吗?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场官司?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池塘是历史形成的农村公共水域,配套建设符合农村用水习惯。 池塘用了三面水泥围挡、三级台阶设计,且留有生活用水空档,已满足“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农村池塘不同于城市商业场所,管理职责应结合农村自治习惯界定,村委会已通过物理防护,比如围挡、台阶履行了基础安全义务,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 所以,家属以该条款主张赔偿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李婆婆作为长期在村里生活的成年人,对池塘的环境,比如水深、台阶位置、围挡高度完全熟悉,她选择在无防护栏的空档处清洗拖把,属于“自甘风险”行为。 法院明确指出,成年人对日常活动中的固有风险应具备基本判断能力,李婆婆未能谨慎防范风险,她的自身过错是导致损害的主要原因。 根据“过错相抵”原则,村委会即使存在轻微管理疏忽,也因李婆婆的重大过失而免除责任。 二审时,家属搬出更多证据,说村委会没及时补上安全措施,池塘太深太危险。 可法院调取了现场照片、施工记录,又问了村里老人,发现这池塘从老辈子起就这么用,台阶、围挡都是按农村过日子的规矩修的,没啥特别危险的地方。 再说,村委会清淤是给大家谋福利,又没干违法的事。 最后,中院法官拍了板,认为村委会的职责不能无限扩大,这池塘本来就是村民日常洗洗涮涮的地方,配套设施都是按农村习惯来的,没藏着掖着啥特别危险。 李婆婆自己作为成年人,对池塘的深浅、台阶的高低都清楚得很,下水时没留神,责任还得自己担着。 最终,家属们二审还是败诉了。 有人说,就不应该维持原判,如果起诉不成立,应该判死者家属反向村委会赔款他们申请的金额,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打击讹诈现象。法律一定要让诬陷与讹诈有成本。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信源:红星新闻 2025-9-25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0 阅读:57
静谧林间小径

静谧林间小径

静谧林间小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