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74岁老人刚做完手术出院不久,就报了个8天游的旅行团,他没告诉旅行社自己有病史,出发时,老人跟着坐完大巴又转火车,辗转一路到了地方后,他突然头痛不已,还呕吐不止,导游见状连忙送大爷去医院,可大爷还是因为脑出血等原因去世了,家属得知后不干了,说旅行社行程安排太紧,丝毫不顾忌老人受不受得了,而且事发后没有第一时间救治,才导致老人去世,家人诉至法院索赔,法院这样判了。 2024年10月,广西桂林74岁的黄大爷刚做完前列腺手术没多久,因为闲得无聊,就报了个旅行社去九寨沟玩。 这趟“九寨沟-黄龙-甘南”8天游行程排得满满当当,28号下午从平乐县城坐大巴到柳州站,再换乘旅游绿皮卧铺专列。 29号早上到了陇南,又转了3个半小时大巴,晚上八点才晃到九寨沟沟口镇。 团里人吃了晚饭各自回房休息,黄大爷住得离全陪导游李某隔一间屋。 没一会儿,他就敲开李某房门,皱着眉说头疼得厉害,还直犯恶心。 李某刚给他倒了杯热水,黄大爷突然“哇”地吐了,接着就软绵绵倒在地上,怎么叫都没反应。 李某吓坏了,赶紧联系随团医护,一群人手忙脚乱把他送到镇上医院,后来又转去九寨沟人民医院抢救。 李某掏了5000块押金,还赶紧给黄大爷家里人打电话报信。 可到了10月31号,医院还是下了病危通知,说黄大爷大面积脑出血、急性脑疝,最后呼吸衰竭没了。 家属哭成一片,说旅行社得负全责,没提前问清楚老人身体状况,行程赶得像打仗,发现人不对付也没及时送医。 两边就这样闹上法院,法官翻着案卷发现了问题。 原来,旅行社压根儿没让黄大爷签《旅游合同补充协议》和健康声明,连“有基础病要提前说”的提醒都没尽到。 再说这行程,74岁的老人从早到晚坐车转车,连续十几个小时颠簸,确实有点赶鸭子上架了。 可法官也说了,黄大爷自己也得担责,他9月29号才做完前列腺手术出院,报名时却没主动说身体情况,头疼了也没第一时间说严重,这才让病情拖重了。 有人认为,旅行社是有过错的,一心想着赚老人的钱,无论年纪多大,报名就接,跟团游游都是早出晚归,早晨5点起床,晚上12点以后才回到旅馆,你想想年轻人都不一定受得了,何况近80岁的老人,教训啊! 跟团游,起的比鸡早,睡的比牛晚,忙于奔波,打卡报到,吃团餐,受尽苦。年轻力壮的大巴师傅的都累死了,上了年龄的老年人阵亡正常。 对于七十五岁以上的老年人参加旅行团,应该事先签订免责协议书,旅行途中出现身体问题责任自负。现在八十岁以上的老人身体健康能够参加旅游的人很多,不应该拒绝,而且这也适应老龄化社会的需求。但对旅行社来说有潜在的风险。 也有人说,我刚带我70多老妈从青甘环线回来。第一,真的累,长途跋涉高海拔,七十以上我的建议尽量就近旅游。 第二,不要图便宜就走大巴团,四十个人谁照顾的到,心里有点数。第三,身体是自己的,多关注,不舒服就吸氧,住有氧气机的酒店。 70岁以后如果还能去旅行,最好自由行,时间自己掌握,路线自己决定,如果觉得累了就停下来休息一下,感觉不舒服随时返程回家。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个责任怎么划分? 《旅游法》第62条规定:旅行社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应向旅游者告知旅游行程安排、安全注意事项、自由活动时间、旅游目的地法律风俗、不宜参加的活动等事项;合同履行中遇相关事项变化的,也应及时告知。 旅行社没有让74岁的黄某签署《健康声明》及《补充协议》,也没提前告知8日游包含长途颠簸、夜间转乘等高强度行程的风险。 旅行社没有履行“安全提示”和“健康筛查”的法定告知义务,导致黄某在连续乘车十余小时后突发脑出血,他们的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刚做了手术,存在健康风险,却没有主动向旅行社披露病史,也没在行程中及时反映身体不适,比如头疼初期未重视,导致病情恶化。 所以,黄某对自身安全的疏忽构成“过失”,依法应减轻旅行社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黄大爷自己得担75%的责任,旅行社赔25%。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这些算下来,旅行社得掏10.6万元。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光明网 2025.9.23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四川,74岁老人刚做完手术出院不久,就报了个8天游的旅行团,他没告诉旅行社自己有
运良说是非
2025-09-24 12: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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