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男子在水产店打工,认识了一名女子,女子已婚,有家庭、有孩子,两人却谈起了恋爱,后一起出门旅游。在旅游过程中,双方相约自杀未果,后男子买了绳索,当天下午他出门会客,女子自缢而亡。公诉机关对男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女子家属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男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索赔 80 余万元,法院这样判了! 这事儿听起来就像一部现实版的悲剧电影,让人心里堵得慌。咱们先捋一捋,男子和女子在水产店认识,女方明明有家有室,却还是跟男方搞起了婚外情。后来俩人一起去旅游,路上居然商量着要自杀,结果第一次没成。男方呢,跑去买了绳索,下午出门见朋友去了,回来就发现女方已经上吊死了。警方调查后,公诉机关觉得男方没刑事责任,不起诉他。可女方家属不干了,一纸诉状把男方告上民事法庭,非要他赔80多万。法院最后怎么判的?估计很多人猜不到,咱们慢慢聊。 法院的判决结果是驳回了家属的大部分索赔请求,只象征性地让男方承担了一小部分赔偿,大概几万块钱吧。理由是男方没有直接导致女方死亡的行为,比如逼迫或教唆自杀,而且女方是成年人,自愿选择自缢,男方出门会客时也没法预见到她会真这么做。从法律角度看,这判决好像挺合理,毕竟刑事部分都不起诉了,民事上总不能乱扣帽子。但仔细想想,这里头问题大了去了,咱们得掰扯掰扯。 先说这男子的行为,他明明知道女方有家庭有孩子,还跟她谈恋爱,这本身就不太地道。婚外情这种东西,往往是一时冲动,可后果却可能毁掉好几个家庭。旅游时相约自杀,第一次没成功,男方还特意去买绳索,这举动是不是有点暗示或鼓励的意思?虽说他没亲手做什么,但买绳索这个细节,让人觉得他至少是默许了自杀的念头。女方自缢的时候,男方出门会客去了,表面上看他不在场,没责任。可换个角度想,如果他真的关心女方,会不会多留个心眼?比如陪着她,或者劝劝她别干傻事。结果他走了,女方就死了,这难道不算一种疏忽吗? 法律上讲究因果关系和过错责任。公诉机关不起诉,是因为证据不足证明男方有刑事过错,比如故意杀人或教唆自杀。民事赔偿呢,得看男方有没有过错行为导致了损害。法院可能觉得,女方是自主决定的,男方没直接干预,所以责任轻。但这种判断太机械了,忽略了情感和道德的层面。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复杂多了,男方和女方这段感情,本身就建立在一种不稳定的基础上。男方作为参与者,难道不该对女方的心理状态负点责吗?尤其是他们刚经历过相约自杀未果,情绪肯定很低落,男方这时候离开,是不是有点冷漠? 再往深里说,这事儿反映了社会对婚外情和自杀问题的态度。咱们社会往往对婚外情持批评态度,但真出了事,法律又容易偏向“个人自由”那一套。女方有家庭,却出轨谈恋爱,这本身是她的选择,可她的死亡,男方有没有推波助澜?法院判决轻,可能是不想开先例,免得以后类似案子都让人背锅。但我觉得,这反而助长了“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风气。如果法律太宽容,会不会让有些人觉得,搞婚外情或参与极端行为后,只要没直接动手,就能撇清关系?那社会道德岂不是越来越淡薄? 从家属的角度看,他们索赔80多万,可能是想讨个公道,毕竟女儿死了,家里塌了天。法院只判一点点赔偿,家属肯定不服气。这背后其实是法律和情感的冲突。法律要讲证据,讲规则,可情感上,家属觉得男方脱不了干系。这种冲突在很多案子里都有,比如交通事故或医疗纠纷,法律判决常常让人感觉“不近人情”。但话说回来,如果法院判重了,男方可能也觉得冤,因为他没想害死人啊。这就成了两难。 我个人觉得,这案子的判决有点太轻了。男方虽然不是主犯,但他的行为间接促成了悲剧。买绳索、相约自杀这些事,说明他至少是知情者,甚至可能是共谋。法院应该多考虑一下“道德责任”,哪怕不赔那么多,也得让男方受到点惩戒,比如公开道歉或社区服务。这样既能安抚家属,又能警示社会。不然,类似事件可能还会发生,大家都会觉得“反正法律管不着”。 总之,这案子不只是钱的问题,更是对人性和责任的拷问。法院的判决或许合法,但不一定合情。咱们生活中,很多事都是这样,法律是底线,道德才是高地。如果光靠法律判,社会可能会越来越冷漠。希望以后类似案子能多听听各方声音,别光看条文。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冤不冤?”一男子晚上去找舅妈,不料,却意外撞见舅妈偷情,由于男子身体强壮,就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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