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连州,已婚男子与一失足女相继进行了4次交易,怎料,在第5次与对方交易时,刚洗完澡就身体抽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虽然医院诊断男子系猝死,失足女也被拘留15日了,但是男子家属难以释怀,认为失足女作为现场唯一的人,未对男子尽到救助义务,要求失足女赔偿131万余元。法院这样判!(来源:红星新闻、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据悉,已婚男子谢某原系一家饭店的老板。女子罗某则从2024年中秋节开始从事皮肉生意。 今年年初,已经54岁的罗某谢某与40岁的罗某结识,而后互相添加了联系方式。 随后,一来二往,两人便相约进行了不正当交易。 一次、两次、三次、四次,每次交易过后,谢某都相应的付给罗某200-400元。 可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谢某约罗某进行第5次交易,在房间里刚洗完澡就突然开始抽搐、翻白眼,大叫了两声“中兴、中兴!”之后倒地。 罗某慌了,连忙拨打了110。 因110当即联系了120,过了一会儿后,120询问罗某是否需要,罗某没有丝毫犹豫便回答需要。 大约10分钟后,民警和医生赶到现场,可悲剧的是,谢某最终还是经抢救无效死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警方查明上述事实后,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并对罗某作出拘留15日的处罚。向谢某家人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谢某系猝死。 好端端的一个人说没就没了,虽然如此,谢某的家人难以释怀,在给谢某办理完后事后,要求罗某赔偿,遭拒后一纸诉状将罗某告上法庭,要求罗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等共计131万元。 谢某家属要求罗某赔偿的理由是认为虽然谢某与罗某系非法交易,但罗某作为现场唯一的人,对谢某负有救助义务,罗某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20,延误了谢某的抢救、治疗,与谢某的死亡有关。 法庭上,面对谢某家属的控诉,罗某仍拒绝承担任何责任,辩称:第一、谢某系猝死,自己无实施暴力等故意伤害谢某的加害行为,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与谢某的死亡无关。 第二、谢某出现不适时,自己便已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电话里告知谢某身体不适的情况,要求110派人实施救助。自己虽然没有拨打120,但是,120在自己拨打110后3分钟就打电话给自己了,即110在接到自己的电话后就马上拨打120急救电话,应视同自己已经及时拔打120急救电话了,自己已尽到合理的求助义务。 第三、同时,谢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也是自己无法预料的事情。 法院怎么判?罗某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过错、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欠缺任何一个构成要件,都不构成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罗某要不要承担责任的关键,其实是看罗某是否存在过错,且与谢某的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虽然罗某与谢某之间的交易行为违法,但是一方面来说,谢某尚未与罗某进行交易,身体便出现异样、直至死亡,罗某也没有伤害谢某的行为,另一方面来说,罗某已经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虽然,根据《民法典》第1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罗某基于与谢某相约发生关系这一先行行为,确实对谢某负有救助义务。但是在案证据显示罗某第一时间拨打了110、在接到120电话后没有拒绝120,约10分钟后,民警和医生便赶到现场。 再加之谢某系猝死。 综上,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罗某对谢某的死亡存在主观过错或法律规定的推定为无过错情形,认为,谢某家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驳回了谢某家属的全部诉请。 这事您怎么看?你认为罗某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广东连州,男子邀约女子到出租屋见面,冲好凉正准备发生关系时,男子突然身体抽搐,女
【3评论】【3点赞】
用户10xxx74
想钱想疯了
一生踏实肯干
这种家属就是典型的不要脸!
大气磅礴
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用户10xxx34
死者家属无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