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老人和家人到西湖游玩时,坐在路边石凳上休息了一会儿,期间老人突然向后仰去,结果整个人摔倒在地上,疼得爬不起来,后经诊断是颈椎骨折了。经过半年多的救治,老人不幸离世。老人家属认为都是那石凳子惹的祸,石凳上没有靠背和防护,所以要求景区赔偿77万余元。后在庭审过程中,老人家属又将索赔金额降为28万元,但景区还是不同意赔偿。法院判了! 据南方都市报9月14日报道,在2024年3月24日,72岁的老太太施某和6名家人一起到西湖游玩。 期间,施某的家人去排队买票了。施某感觉有些累,便独自找了个石凳子坐下休息,看看石凳子下的流水,然后不自觉的向后靠了下,结果直接后仰倒地,疼得她爬都爬不起来。经诊断,施某的颈椎骨折了。 之后,施某被送到医院做了手术,并于5日后出院,转至另外一家医院继续治疗。在住院期间,施某出现了多脏器功能衰竭、心肌梗死、心力衰竭等症状,全靠呼吸机维持着生命。 后经家人的商讨,于同年11月8日安排施某出院,而在出院当天,施某不幸离世。 施某的家人认为,如果不是那个石凳子没有靠背,施某也不会因摔倒而死亡,所以他们找到景区负责人,商讨赔偿事宜。 但景区负责人认为,景区的石凳子一直都没有靠背,有不少人坐过,从未见人摔倒过,而且法律也没规定石凳子必须有靠背。 此外,景区负责人还表示,施某真正的死因是自身多种疾病导致,所以找景区索赔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在双方协商多次无果后,今年的1月份,施某的儿子金某将景区告上了法院,索赔77万余元。 然而在庭审时,金某突然降低了索赔金额,改为索赔28万余元。其中包含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 在法庭上,金某坚持认为景区的石凳子即便没有靠背,也应该在旁边竖立安全提示牌,以作提醒。但是景区什么都没做,就放了个石凳子在那,这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对此,景区的辩护人认为,施某摔倒的石凳子并不在景区的游览区,而是在停车场到景区大门的步道上,步道的两侧都有石护栏,起到了安全防护的作用。 同时,在施某从石凳子上摔下来后,施某家属向景区保安求助,景区的保安第一时间呼叫了救护车,并引导救护车进场救人,该行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施某的病例报告上并未明确表示死因与石凳子上摔倒有关,而是指向了施某自身患有多种疾病。 综上,景区辩护人认为,施某在医治半年后死亡,属于意外事件,景区无需担责。 那法院会怎么判? 本案中,施某出事的地点虽然在景区的外面,但外面的石凳子却是景区放置的,以便游客可以坐下休息。因此,景区对石凳子的问题负有管理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法律实践中,这个安全保障义务需要在合理的范围内。不能不分青红皂白的认为,只要一出事就一定是商家的责任,这就显得没有公平可言了。 法院调查发现,景区外围的石凳子高度约40cm,符合设计规范,且石凳子的一侧有1米高的护栏,具有一定的安保性质。 法院认为,景区在这种公共场所摆了石凳子,目的是让走累了的顾客能有地方歇歇脚,且石凳子一侧已经设有护栏。 施某之所以会从石凳子上摔下来,是因为平时在家躺习惯了,导致产生了肌肉记忆。在坐到石凳子上时,不自然的会向后一靠。 而施某虽然都72岁了,但还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她应当为自己的行为受到的伤害负责。 再加上金某虽然向景区主张赔偿,但并未提交施某的死亡与坐在石凳子上摔倒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施某的死亡只是一场意外事件。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终,法院认定景区管理方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并判决驳回了金某等人的诉请。 最后,老人家属估计是在想,能赚一点是一点,要不然也不会77万元改为28万元。但是法庭诉讼是讲证据的,而不是看谁死谁有理的,所以老人的家属注定要败诉。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浙江杭州,女子和朋友去吃自助餐,2人花费1346元,女子为了吃够本,点了28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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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月刀在手
家人没尽到看护义务,判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