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彻底解释不清了!”河北邯郸,一名女子骑着车回家,被路边窜出来的一只大狗撞倒,女子头部先着地,当场身亡。家属报警之后,派出所说这件事属于交通事故,不属于刑事案件,交警队说这件事是刑事案件,不属于交通事故。 你能想象家属捧着女子的遗照,在派出所和交警队之间跑了三趟的样子吗?去世的女子姓赵,39岁,那天下午刚从菜市场买了捆菠菜和半只鸡,车筐里还放着给上小学的儿子买的橡皮糖。监控拍得清清楚楚,她骑着电动车刚拐进小区附近的巷子,一只半人高的黄狗突然从路边的废品站窜出来,直扑向车轮——赵女士下意识捏了刹车,车身猛地晃了一下,她整个人从车上摔下来,后脑勺“咚”地砸在水泥地上,手里的菜散了一地,橡皮糖的包装纸被风吹得贴在狗毛上。 最先赶到的是小区保安,他说那只狗不是第一次在这一带晃悠,听废品站老板说,是几个月前有人扔在这儿的流浪狗,平时靠捡垃圾吃,没人管。赵女士的丈夫王先生赶到时,120已经宣布人没了,他抱着妻子冰冷的身体,看见她额头还沾着片菠菜叶,眼泪砸在地上,混着橡皮糖融化的黏水。 报警后,派出所的民警来了,看完监控说“这算交通事故,得找交警队”。王先生跟着去了交警队,接待的交警却皱着眉说“狗不是机动车也不是非机动车,不算交通事故里的‘车辆’,这是动物致人死亡,得归派出所管”。就这么来回推,两边都没接案子,王先生把妻子的死亡证明、监控录像拷贝了三份,一份放派出所,一份放交警队,还有一份揣在兜里,走一步摸一下,生怕丢了。 其实这事压根没那么复杂,关键就卡在“责任主体”和“事件定性”上。按《民法典》里说的,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得担责;要是流浪狗,那得找实际管理人——废品站老板虽然没喂它,但默许它在院里待着,算不算“管理人”?这本来是派出所该查的事。可派出所却盯着“交通事故”的定义,说《道路交通安全法》里的事故得是“车辆与车辆、车辆与行人”之间的,狗不算,所以推给交警队。交警队又觉得,没“车”参与,算不上交通事故,只能算治安或刑事案件,又推回去。 最让人心寒的不是事故本身,是这种“踢皮球”的态度。王先生说,有天他在交警队走廊里等回复,听见两个民警小声议论“这种事谁接谁麻烦,万一家属要赔偿,找不着狗主人,还得咱们协调”。你看,他们想的不是怎么给死者讨说法,而是怎么少给自己惹麻烦。 后来有懂法的邻居给王先生出主意,让他同时向两个部门提交书面报案材料,还可以找上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直到第四天,区里的公安分局才出面协调,让派出所先查狗的来源,交警队协助固定现场证据,两边终于不推了。可赵女士的儿子还在家等着妈妈回去做鸡肉炖土豆,他不知道妈妈再也回不来了,只是每天放学都趴在窗台上,问“妈妈是不是被那只大狗吓跑了?” 这事戳中了多少人的痛点?平时路上遇见流浪狗,没人管;真出了事,部门之间互相推。法律条文写得明明白白,可到了实际处理,却成了“谁都管,谁都不管”。赵女士不是死于意外,而是死于这种层层推诿的冷漠——要是一开始有个部门站出来,哪怕只是说句“我们来查”,家属心里也能好受点。 动物伤人从来不是小事,尤其是闹出人命的事。不管是派出所还是交警队,首先该想的是怎么查清真相、安抚家属,而不是先划清“这不是我的活”。毕竟,法律的意义不是用来推诿的,是用来保护人的。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令人痛心!河北邯郸,女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遇到一大型犬,大型犬向车子奔来,女子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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淖淡
教课书级,必须佩戴安全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