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重金买下的房屋是凶宅,这谁能受得了?”湖北鄂州,一男子花550000元购入了

沛山评生 2025-09-08 18:23:03

“花重金买下的房屋是凶宅,这谁能受得了?”湖北鄂州,一男子花550000元购入了一套二手房屋。岂料,住了两年后,男子意外得知,原房主的母亲此前曾在此上吊身亡。男子无法忍受原房主隐瞒“凶宅”的事实,遂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退货退款”,法院判了! 9月7日,极目新闻报道了一则因买房而引发的纠纷事件。 2021年10月,家住湖北鄂州的陈先生看中了城区一套二手房屋,和房主王某谈妥后,以55万元的价格签了购房合同。 合同里特意写了一条:“买方已知悉房屋产权及居住情况,卖方及营销中心无隐瞒。” 之后,陈先生办了贷款,顺利完成过户后,便开开心心地搬了进去。 可谁也没想到,2023年8月的一天,陈先生偶然得知,自己住了快两年的房子里,曾经发生过王某母亲自缢身亡的事。 这个消息让陈先生又惊又气,他觉得王某故意隐瞒“凶宅”实情,这是欺诈行为。 于是,他一纸诉状把王某告到了法院,要求撤销当初的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还让王某返还55万元房款,以及他之前花的中介费、税款,同时代偿剩下的银行贷款。 面对起诉,王某却有自己的说法,她表示房子质量没问题,而且当初合同里已经写了“无隐瞒”,自己并没有做错。 诚然,在大家看来,买房是人生中的重大消费决策,不仅关乎巨额资金投入,更承载着对居住安全感、心理舒适度的期待。 要是知道这房子里死过人(还是上吊这种非正常死亡),换谁心里都膈应,大概率当初就不会买。 那么,法院会如何认定此案呢? 1、根据《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 这就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卖方要如实向买方披露房屋的实际情况。 这种披露不仅涵盖房屋产权、面积、建筑瑕疵等客观状况。 对于可能影响购房者购买意愿的重大事项,同样应该如实相告,以此保证购房者能够全面、充分地了解所购房屋的信息。 2、从客观情况来看,房东王某也确实隐瞒了影响交易的重大事项。 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凶宅”,往往会对一般购房人的心理产生重大影响,进而直接影响其购买意愿。 这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心理和民间习俗认知。 在本案中,王某母亲在房屋内自缢身亡,该房屋符合社会公众对“凶宅”的一般认知标准。 3、王某的行为构成欺诈。 根据《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所以,陈先生可以要求撤销同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最终,院方依法判决由王某一方退还陈先生55万元的房屋款项。 当然,也网友提出质疑:“所谓凶宅就是一个伪命题,不管发生了什么事那就只是一间房子,世上本没有鬼怪,如果有,它只是存在你的心里。” “凶宅,本来就是迷信说法,但它确实会使房屋贬值,甚至卖不出去,买方有理由退房,拿回损失,更何况合同已约定了呢。”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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