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凌晨4点吃烧烤时故意找茬,称邻桌3名女顾客碰倒了自己的酒瓶,要求3人陪他喝酒赔礼道歉。女子严词拒绝,男子及朋友感觉没面子,提起凳子打人,致使一名女子构成轻微伤。女子报了警,男子顿时傻眼了。 据生活帮报道,20岁男子周某某从老家来上海后,因与31岁朋友朋友张某等人久未见面,于是相约在板泉路一家饭店吃饭。 事发当天凌晨4点,周某某与几个朋友喝着酒聊着闲天,精神十分亢奋,旁边散落一地的啤酒瓶。 周某某邻桌的是三名女性,大家各吃各的原本什么事都没有,过了一会邻桌的三名女性吃的差不多了,准备结账走人了。 周某某突然噌的站起来,冲着那三名女性去了,非说人家碰倒了他的酒瓶子,还大呼小叫起来:没长眼啊,碰倒了哥几个的瓶酒瓶了!没长手还是眼瞎?会不会扶起来!” 周某某提高嗓门,冲着她们喊了一句,语气十分冒犯!女生们此刻还处于懵圈中,几人不想惹事,只是皱了皱眉,没搭话。 可周某某并没有罢休,反而一再冒犯,后来演变成了辱骂,三名女性也不是好欺负的,直接硬气地给拒绝了:凭什么?又不是我们碰的,你们谁啊!让一下! 周某等人依旧纹丝未动,还一脸坏笑,其中一名女性忍不住了上前说:你们想干嘛?再不让开我报警了! 这一下,可捅了马蜂窝了,张某和周某某等人感觉脸上挂不住了!张某瞬间持起塑料凳子准备打人,嘴里威胁着说:你报警啊!你报给我看看! 气氛陡然紧张了起来,这位女性还未来得及反应,被张某猛地推了一把,出手开始打人了。 幸运的是,三个女生在其他顾客的劝阻与帮助中逃离了烧烤店,离开以后,女子去做了个检查,经鉴定,女子肩部皮肤有轻微损伤,几人立即报了警。 民警赶到后迅速控制住场面,周某某和张某等人的嚣张气焰瞬间冷冻,最终民警以涉嫌寻衅滋事为由将周某某、张某等人带走。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周某某、张某等人无故找事,并殴打邻桌女顾客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周某某和张某等人没事找事,后续更是动手打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此外,周某某等人在公共场合没事找事,起哄闹事,属于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周某某、张某等人先是没事找事,诬赖几名女生碰倒他们的酒瓶,随后辱骂恐吓几人并动手打人,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 并且,此事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因此,周某某和张某等人极可能会被从重处罚。 2、女子遭受周某某等人骚扰,饭店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未尽到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受伤的女子在结账时离店时遭受到了辱骂和推搡,但周某某和张某依然还处于消费其内,双方都处在饭店的经营范围内? 并且,在双方发生推搡时,经营者并没有第一时间阻止和报警,所以如果女子追究饭店责任的话,饭店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事发后,周某某和张某等人因寻衅滋事被刑拘,也就是说,他们的行为已经不单单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是上升到了刑事程度,等待他们的将是刑事处罚。 出门在外,和气生财,切勿因一时冲动触发法律!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素材来源于:生活帮8月8日报道。
上海,男子凌晨4点吃烧烤时故意找茬,称邻桌3名女顾客碰倒了自己的酒瓶,要求3人陪
糖豆秘境
2025-09-03 12:13:10
1
阅读:1248
tony
活该
平平淡淡
这是外地流氓,欺侮女子,看错人了,上海女子不好欺侮,还有一报警,警察也来得很快!
A超
有些人就是社会惯的!敢没事找事屎不搞出来
Lihua
河南人吧
用户92xxx48
已经刑事拘留要吃牢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