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廊坊,男子买了一袋甜面酱,到家后看到已经过期了一个多月,男子返回店里仔细查看,发现货架上还有好多过期产品。男子向店员反映了这个情况,并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赔偿1000元。可店里却说:你吃坏了我可以赔你医疗费,你又没吃,我顶多赔你200块钱! 据AHTV第一时间报道,8月30日,张先生去某店里买了一袋甜面酱准备回家做饭,可等他回家后,却无意中发现甜面酱有问题。 张先生仔细一看,甜面酱生产日期是去年的7月22日,保质期是一年,截止当天已经过期一个多月了。 张先生懂一些法律,他认为吃进肚子里的东西一定要安全,过期一个多月的东西还在继续卖,这不是对消费者的不负责吗?于是,张先生返回店里准备找店家说道说道。 回到店里后,张先生想看看该店还有没有过期的东西,于是他装作普通顾客,去调味品货架上翻找,结果竟然真的又让他找出了好几种过期的东西。 确认自己买到过期甜面酱不是偶发性的,张先生更加坚定了维权的决心。于是,他直接找到店员,拿出自己买的甜面酱,告诉对方自己买到过期的了。 店员诧异了一下子,然后就准备拿走张先生的甜面酱,一脸毫不在意的表情,表示给张先生换一袋。 张先生立即缩手,把酱收了回来,说:“换一袋肯定不行,你肯定得对我进行赔偿。” 店员表示她做不了主,随后就给负责人打了个电话,张先生在和对方沟通的时候,对方表示,这件事确实是他们不对,给张先生退或者换都没问题。 张先生不接受,只要求赔偿,对方问他想怎么办,张先生摆出《食品安全法》,要求按照法律规定,赔偿他1000元。但是张先生也说了,他不要1000元,给他800就行。 可是对方却说不能这么算,如果说张先生买了东西吃了以后出问题了,他们可以承担医疗费,另外赔偿张先生,但是张先生买的甜面酱都没打开,更没有吃,没有对张先生造成实质性损伤,张先生要求赔偿不合理。 最后,对方又说,这家店不是他开的,他愿意个人出200块钱张先生,这件事就算了了。张先生不同意,对方告诉张先生,他要不同意,愿意找哪个部门就找哪个部门好了。 负责人称,张先生买到的过期甜面酱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所以不用赔偿,这种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此事从法律角度又应该如何分析? 张先生买到的甜面酱还没来得及吃就被发现过期了,在没有造成实际损失的时候,张先生能否索赔? 按照该店的逻辑,民事纠纷应该按照损害赔偿制度来赔偿,也就是说,因违反法令或约定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才赔偿,未造成他人实际损害的不赔偿。 这种说法在一般情况下是对的,但是放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就不是那么回事了。 俗话说,食品安全大于天,食品和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安全一定要得到保障。所以有专门的法律对食品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仔细的划分及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食品安全法》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的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只要发现食品不能食用,都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进行10倍惩罚性赔偿。 张先生虽然并没有来得及吃甜面酱,但是店家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已经违反了《食品安全法》。 换句话说,张先生索赔1000元,并非索要损害赔偿,而是法律对于经营者销售不能食用的食品进行的一种惩罚。 所以,负责人以张先生没有吃甜面酱为由拒绝赔偿,是毫无理由和根据的。 最终,张先生投诉了这家店,当地多部门均已介入调查。
湖北廊坊,男子买了一袋甜面酱,到家后看到已经过期了一个多月,男子返回店里仔细查看
时刻纯真
2025-08-31 12: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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