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山,一男子在夜班时请假外出,次日却被发现因酒精中毒失温死在了大马路上。男子

咸鱼永不放盐 2025-08-30 10:24:18

辽宁鞍山,一男子在夜班时请假外出,次日却被发现因酒精中毒失温死在了大马路上。男子家属悲痛之余,将公司以及疑似与男子共饮之人告上法院,索赔50万元。法院判了!

据逐浪新闻8月25日报道,今年2月6日晚上,正在上夜班的李某突然向班长请假说家中有事。班长也没有细问,就给李某批了假。晚上18点20分左右,李某离开了公司。

万万没想到,次日凌晨5点左右,有路人在一个铁道路口北边15米处,发现了李某正躺在地上,而当时的李某已经因酒精中毒导致失温去世。

李某的突然离世让其家人非常难受,他们不理解李某上班上得好好的,怎么会出去喝酒。

李某的家属闹到了公司,称李某离开公司后,直到被发现死亡,这中间有8个多小时,公司竟然没人打电话询问,也没人催他上班。

李某家属认为,公司的不管不问,间接导致了李某的死亡,所以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李某的家属还认为,关某明知道李某上班时不能喝酒,还将李某叫出去喝酒,最终也没送李某回公司,所以他也有责任。

因此,李某家属要求关某和公司共同赔偿50万元。

面对李某家属的起诉,公司方面则表示无责,因为李某是向班长请了假的,至于李某请假后去做什么,公司无权干涉。

而关某则表示事发当晚并没有和李某喝酒,而是与其他人喝了酒,李某约关某时,关某已经喝醉回家睡觉了。

那法院会怎么判?

法院认为,李某在离开公司前已经请了假,并得到了班长的批准,李某的请假理由是家中有事,可李某却与他人一起喝酒去了,这显然违反了公司规定的请假制度,有违诚信原则。

因此,公司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至于李某是否和关某一起喝酒,这一点关某并未承认。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李某家属提供的一份与杨某的对话录音,杨某称听说当天与李某一起喝酒的是关某。但关某却否认与李某一起喝酒的事实。

法院认为,杨某自己并未亲眼看见关某和李某喝酒,只是道听途说,而且杨某也未同意出庭作证,所以这段录音的真实性无法确定。

既然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关某和李某一起喝酒,就不能认定关某存在过错行为,关某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家属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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