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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爷去乘地铁,车门刚打开,大爷就麻溜往上挤,不料,一女子下车时刚好跟大爷相

上海,大爷去乘地铁,车门刚打开,大爷就麻溜往上挤,不料,一女子下车时刚好跟大爷相撞,大爷瞬间倒地,右股骨折,造成十级伤残,大爷怒了,把女子和地铁站告上法庭,索赔28.4万,结局出人意料。

8月26日,看看报道,上海一大爷因为等地铁时,着急上车,没等到站乘客下车,他就着急麻溜往上挤,结果跟一女子相撞受伤,引发官司。

2023年11月14日早上11点多,丁大爷和家人来到上海西藏南路站等地铁。

当他看到地铁缓缓向他们这个方向驶来的时候,大爷看着人群涌动一个个往前靠,他也不甘示弱,跟着年轻人往前挤。

其实,地铁站台处都有划分好上下车区域,但是大家为了抢先上车不管不顾,丁大爷更是站到了离车门最近的地方。

11点多正是乘坐地铁高峰期,车上不用想肯定坐满了人。

他不抢先上车,万一座位都被人给抢了,到时又没人给他这把老骨头让座,那累的可就是他自己了。

所以,还是自己抢先上去把位置占了来得稳妥一些。

当车子慢慢停了下来后,人群瞬间躁动,根本顾不了先下后上的规定,一个个都争着往上挤。

虽然丁大爷站在最前面,可车门刚一打开,站他身后的男子立马垮着大步越过大爷抢先上车了。

丁大爷急坏了,赶紧跟上,努力往里挤,就在这时,正要下车的袁女士刚好跟丁大爷撞了个正着。

丁大爷毕竟年纪大了,腿脚不利索,硬生生被撞后,立马倒地。

只听咔嚓一声,似乎身上哪个部位骨折了,丁大爷瞬间就疼得脸色大变。

袁女士一看吓坏了,她真是又气又急,车上乘客还没下车,他们急什么样上赶。

虽然很着急,但是,袁女士还是很快冷静下来,她立马蹲下身安抚丁大爷,然后再小跑着去叫来地铁站工作人员。

两人一起合伙,把丁大爷搀扶着送往医院救治。

最终,大爷经医生检查发现,他的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大爷在医院住院治疗了一段时间花了不少钱。

之后,经过司法鉴定认定大爷造成十级伤残。

丁大爷想到自己一大把年纪了还遭这个罪,真是又气又恨,都怪袁女士走路不看路,怪地铁站工作人员没有及时疏导乘客。

气不过的丁大爷事后把袁女士和地铁运营方告上法庭,索赔28.4万元。

法院经过一审二审都认定,丁大爷和袁女士都有过错。丁大爷常坐地铁,却没在规定区域候车,和下车的人撞上了;袁女士下车时没仔细看周围情况,也有点疏忽。

综合双方过错,法院最后判定袁女士赔丁大爷30%的损失,剩下70%丁大爷自己承担,地铁运营方已经尽到法定责任了,不用赔钱。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袁女士在下车时没有小心谨慎观察周围人流状况,与丁大爷发生碰撞,导致丁大爷受伤,其行为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与丁大爷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袁女士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丁大爷作为经常乘地铁出行的乘客,他应当了解并遵守地铁站台的区域划分和乘车规则,但他在候车时未站在规划的上车区域内,导致与下车乘客发生对冲,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可以减轻袁女士的责任。

因此,法院判定丁大爷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地铁运营方在站台设置了明显的指示标识,明确规范了等候区域,并且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进行了救助,已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有人说丁大爷真该,着急忙慌最后害人害己。

他抢一步反而慢一路,丁大爷的着急其实挺能理解——怕没座位、怕挤不上,但忽略了先下后上的基本秩序,最后自己受伤又搭进时间精力,实在不值当。

而袁女士,下车时没多留意周围也确实有点疏忽,但换个角度想,谁也没想到车门刚开就有人硬挤上来,她的反应里也带着意外。

其实整个事儿里,最该说的还是秩序这两个字,不管是坐车、排队还是日常办事,守点基本规矩不仅是给别人方便,更是给自己安全兜底。

要是大家都能按先下后上来办事,丁大爷不用受伤,袁女士也不用卷进官司,多省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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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3xxx72
用户13xxx72 3
2025-08-28 14:35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历来都是先下后上,没等人下车,涌上去被撞倒不是活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