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结识了活泼的女孩,恋情迅速升温,短短一个月后,女孩便声称怀上双胞胎,并出示了产检证明,男子家上下喜不自禁。不料,商谈婚事时,这位“准儿媳”以各种名目索要费用合计30多万元,其身为“军官”的父亲却始终只闻其声、不见其人。转眼到了预产期,女孩又编造出身患肿瘤、胎儿流产后又奇迹般再孕的离奇情节,让男子家人在疑虑中仍不断掏钱。直到男孩父亲自去医院核实,才发现所有孕检记录全是伪造,这位“准儿媳”更是早已被外地警方通缉的惯犯!前后一年多,男子家为这婚事付出了80多万元。 据悉,王大海(化名)是一家小吃店的普通员工,性格老实本分。 2023年3月,店里新来了一位叫林小薇(化名)的女员工,林小薇活泼开朗,主动接近王大海,两人很快确立恋爱关系。 交往仅一个月,林小薇就告诉王大海自己怀了双胞胎,并出示了医院的病历、彩超报告等证明。 王大海欣喜若狂,立刻将消息告知父母,王家父母喜出望外,给林小薇包了大红包,并提出双方家长见面商谈婚事。 林小薇以父亲是“部队军官”不便见面为由推脱,但通过微信发送了嫁妆清单和双胞胎B超照片,并索要手术费、见面费、彩礼等共计30余万元。 王家父母虽有些疑虑,但考虑到儿子幸福,仍分批转账。 2024年初,林小薇又以“患子宫瘤、胎盘不脱落”为由推迟生产,8月又称“流产后又怀上双胞胎”,继续索要孕检费、营养费等,累计金额达80余万元。 2024年10月,王大海父亲老王察觉异常,到医院核实发现无林小薇孕检记录,又至其户籍地调查,得知林小薇竟是外地公安机关通缉的网上逃犯,曾以同样手法诈骗他人40余万元。 王大海一家果断报警,林小薇到案后供认,所有孕检材料均系伪造,其微信冒充父亲身份,利用自身肥胖体型掩盖未怀孕事实。 在婚恋交往中,一方给予另一方财物的情况非常复杂,可能属于情感赠与、彩礼支付,也可能构成借贷或诈骗,一定要谨慎识别。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如何认定林小薇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而非普通的民事纠纷或感情欺骗? 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林小薇从未怀孕,却伪造全套医院病历、彩超报告,这是整个骗局的基础。双胞胎、子宫瘤、流产再孕等情节均系其精心编造,目的是以此作为索要钱财的正当理由。 期间,林小薇注册微信账号伪装成自己的父亲,制造家庭背景真实、婚事正在磋商的假象,进一步打消王家的疑虑。 而林小薇索要的巨额钱款名目本应用于特定用途,但她根本无怀孕之实,也就没有任何履行相关义务的可能,其将钱财直接占为己有,充分体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 林小薇在实施本次诈骗时,已是因完全相同手法诈骗他人40余万元的网上在逃人员,这充分证明了其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惯性和恶意,而非临时起意或感情纠纷。 因为林小薇虚构怀孕等事实,导致王大海一家陷入了即将添丁进口、需要为生育事宜支付费用的根本性错误认识。 王大海一家基于这一错误认识,才产生了支付医疗费、营养费、彩礼等的意愿,并实施了转账行为。 因此,林小薇的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 2、诈骗金额高达80余万元,为何量刑是十年八个月?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林小薇诈骗金额为80余万元,远超过“五十万元”的标准,依法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结合前述第266条规定,对林小薇的量刑起点就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时,林小薇系“网上在逃人员”,表明其在前罪未被处理的情况下再次犯罪,主观恶性深;其采用伪造怀孕这种特殊手段,利用老人期盼孙辈的急切心理,社会危害性大;诈骗时间长、次数多,属于多次诈骗,依法可从重处罚。 但是,林小薇到案后对自己诈骗的事实供认不讳,符合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法院综合各项情节判处十年八个月,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有人说,林小薇已经被抓,那王大海一家被骗的80余万元很快就会回来了。 确实,从法律角度,王大海一家被骗的80余万元均属于合法财产,依法应责令林小薇退赔。 但是,退赔的前提是,林小薇没有把骗来的钱挥霍一空,或者林小薇自己有财产赔偿,否则也很难将损失追回。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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