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男子回家时发现家中突然出现一陌生男子,立即将其驱赶了出去,随后将妻子叫醒,但发现床上竟然有一根压脉带,妻子的胳膊上还有针眼。这下男子和妻子慌了,他们立即去医院做了检查,同时还报了警。而邻居得知后,纷纷在家里装上了监控。 据湖北日报8月19日报道,在2023年12月31日晚上,男子王某因为有事外出了一趟,其妻子俞某独自在家睡觉,但因为王某没带钥匙,所以俞某睡觉前没有关门。 次日凌晨2时许,王某回到家后,发现家中出现了一名陌生男子,而且还在他和妻子的卧室。于是王某从厨房间拿了电热水壶,向陌生男子砸了过去,但被对方给躲开了,随后陌生男子逃了出去。 王某立即进卧室查看妻子俞某的情况,发现俞某还在睡觉,于是将其叫醒,并询问俞某是否知道点什么,但俞某却什么都记不起来。 突然,俞某感到手臂处有丝丝地疼痛,于是掀开睡衣的袖子查看了一下,发现手臂上竟然有个针眼,而且还有一丝血迹。 王某这时也发现了床上还有一条压脉带,但这个发现让二人十分慌张。随后王某报了警,俞某则去医院做了检查,医生确认这个就是针眼,疑似俞某被人抽血了。但经过一系列的检查,医生并未发现俞某的身体有异样。 警方介入调查后,很快便找到了那名陌生男子李某。经询问,李某表示是因为生活压力太大,所以喜欢跑别人家里寻刺激以缓解压力。 之后,检察院以李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起公诉。 《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警方的调查,李某进入俞某家后,对俞某实施了麻醉,并从俞某的静脉抽血,对俞某造成了伤害。不仅如此,李某可谓是劣迹斑斑,他曾因盗窃、强奸、非法侵入住宅被判过刑。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有期徒刑2年。 谁知李某竟然还提起了上诉,称并没有对俞某进行麻醉,也没有抽血。 那么事实到底是什么? 根据警方调查,李某是使用了七氟烷、异氟烷等倒在一块抹布上,盖住俞某的脸,使其失去知觉,之后再对俞某进行静脉抽血,床上遗留的压脉带就是证据之一。 结合医院的诊断报告,李某的手臂上的确是针眼,而血迹也是俞某的。 由此可以推断事实:李某进入俞某家后先将其麻醉,然后进行了抽血,只是在准备离开时遇到了正好回家的王某。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经过合法程序验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已经达到合理怀疑的程度。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请,维持了原判。 最后,这起案件有两点值得我们思考: 第一,安全保障意识严重不足。 俞某独自在家睡觉不关门,王某明知俞某在家要睡觉了,却不带钥匙出门,这说明他们二人一点安全意识都没有。 这个李某还曾是个强奸犯,如果当时李某麻醉了俞某并对她作出性侵行为,或者给俞某注射了毒品,那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不管是什么原因,在自家家里也好,出门在外也罢,一定要记得关好门。 第二,李某劣迹斑斑,这说明本性难改。 《监狱法》第1条规定,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7条规定,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也就是说,李某被判刑后,在监狱中应该已经接受过相关教育了,可是他在刑满出狱后继续再犯,而且还是犯不同罪名。 对于李某这种人,其实可以归类为对社会危害极大的人,所以应当对他进行特别关注,并加强教育。如果实在教育不了,那索性就对他的行为作出一定的限制,避免再危害其他人。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江苏扬州,男子回家时发现家中突然出现一陌生男子,立即将其驱赶了出去,随后将妻子叫
雷雷说趣
2025-08-19 22:4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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