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对夫妻驾驶一辆商务车带5岁女儿、2岁儿子出行,途中,坐在第二排的女儿无意间摆弄了电动座椅调节按钮,导致座椅向后倾倒,恰好压住了独自趴在第三排地板上的小儿子。等红绿灯时,母亲转身发现异常,即刻将小儿子送医抢救,但不幸窒息身亡。事后,这对夫妻痛不欲生,将汽车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座椅无自动防夹、警示不足,索赔200万元。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2023年5月1日清晨,宗明(化名)和吴莉(化名)夫妇带着一双儿女去旅游,5岁的女儿朵朵(化名)坐在第二排左侧,2岁7个月的儿子小宇(化名)独自在第三排左侧摆弄着平板电脑。 母亲吴莉在第二排右侧照看着两个孩子。 10点30分,路口红灯亮起,吴莉突然发现朵朵正摆弄着座椅调节按钮,二排左侧的椅背正缓缓向后倾倒。 吴莉急忙转身,惊见椅背已重重压在小宇蜷缩的身体上,当即大喊:“朵朵别动!”。 小宇小小的头颅卡在座椅与车底板的夹角中,无声无息。 11点,宗明夫妇发现儿子小宇时孩子全身青紫,呼吸全无,立刻开车送到医院抢救。 抢救室的灯光亮到黄昏,医生最终宣告,小宇因座椅挤压导致机械性窒息,引发缺氧缺血性脑病死亡。 一年后,宗明夫妇将汽车生产商诉至法庭,在诉状中,宗明夫妇要求车企公开道歉并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00万元,理由是,座椅调节无自动感应回缩功能,压力过大存在设计缺陷,说明书未警示座椅可能压伤后排乘客。 被告席上,车企代理律师沉稳回应: 第一,涉案车辆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座椅调节为手动可控,完全符合标准。 第二,随车《用户手册》第37页明确警示:儿童乘坐必须使用安全座椅。 第三,事故发生时,小宇未使用任何约束装置,独自趴在后排地板上,真正的悲剧根源是监护缺失。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庭审中,法庭调查了以下关键事实: 其一,该七座商务车于2021年3月检验合格出厂,座椅调节力需手动持续施压才能启动,符合标准; 其二,《用户手册》用加粗字体警示:“必须安装儿童保护装置!未正确使用可能导致致命伤害!”; 其三,小宇未使用安全座椅,事发时处于无人看护状态。 基于此,法院认为: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者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本案中,涉案座椅通过了国家强制认证,调节功能符合操作力、耐久性等标准。 法院指出,座椅手动调节需持续施力本就是一种安全设计,防止误触启动,要求“自动回缩”功能超出了现行国家标准义务,更接近于对“智能防呆”的前沿期待,而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车企设计符合标准。 同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涉案车企已通过《用户手册》充分警示风险,宗明夫妇对此应当知晓,并在使用过程中充分关注该风险。 但是,宗明夫妇作为小宇的父母及监护人,在小宇乘坐车辆时,理应照顾好小宇的安全,避免其人身受到侵害。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法院尤其支出,小宇作为2岁幼儿乘车依法应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但小宇被独自放置在后排,导致小宇处于这种随时可能发生危险的环境中。 而宗明夫妇作为监护人,一方面应当确保小宇在视线范围内,另一方面,在5岁女儿独自操作机械装置,及时制止。 但是,宗明夫妇均没有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此次事故的发生,构成监护疏忽。 即便产品存在警示不足,但若监护人已尽合理注意则损害可避免。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认为,车企已明确警示“必须使用儿童保护装置”,而宗明夫妇完全未采取该措施,座椅挤压虽然是事故直接原因,但监护缺位才是损害发生的必要前提。 综合上述事实和理由,法院判决驳回宗明夫妇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警示我们,法律要求生产者对产品风险进行充分警示,但无法替代父母履行监护职责,当监护人放任幼儿脱离安全装置并接触可操作机械时,其所创设的风险已远超产品正常使用场景。 宗明夫妇痛失爱子固然令人心碎,但将损害归责于生产者,既于法无据,亦将模糊社会应有的安全责任认知,与其依赖于别人靠谱,不如加强自身的注意义务。 对此,大家怎么看?
太离谱了!上海,一对夫妻开车带着一儿一女出行,路途中,妻子呼喊在后座的2岁的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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