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州,一对夫妻购入剧毒“克百威”,将买来的小鱼放入浸泡制作饵料,雇佣人手在多省林地、水边撒下,对鸟类进行“绝户式”捕杀。接着,他们毒倒鸟类后加工冷冻,再通过网络和物流卖给下家。警方查获时,冻库内竟堆积了6389只夜鹭、苍鹭等受国家保护的“三有”鸟类,生态损失估值超319万余元。结果,从买毒、下毒、加工到转卖,这条沾满剧毒的黑色产业链上有16人涉刑,均难逃法网。 据大风新闻8月10日报道,2023年4月,正值鸟类禁猎期,位于禁猎区的某村,一片本应生机盎然的树林里,却散落着97只鸟类的尸体,包括96只夜鹭和1只白鹭。它们旁边,是几条看似普通的小鱼。 接到村民报警赶来的帽子叔叔,只看到了这令人心寒的场景,作案者早已逃之夭夭。 现场勘查中,散落的几枚烟头成为关键物证。 警方技术部门对烟头上的残留DNA进行了检测,并通过“人脸大数据平台”进行比对,初步锁定了嫌疑人张建等人的踪迹。 2023年5月9日,经过近一个月的缜密追踪与布控,在一片林地,民警将正在故技重施——投放小鱼饵料的艾强、张建等4人当场抓获。 经深入侦查,一个分工明确、覆盖“捕、运、销、购”全环节的犯罪网络浮出水面、 艾强为获取高效“捕猎工具”,于2023年4月,以6万元的价格从贾福处购入剧毒化学品“克百威”250公斤。 贾福为逃避监管,竟将剧毒化学品伪装成普通“肥料”,通过物流邮寄给艾强。 艾强、张梅夫妇雇佣张建等人作为“猎手”,以武汉市为中心,流窜至周边省市的林地、池塘等鸟类栖息地,将“克百威”溶液浸泡小鱼后作为饵料抛洒。 鸟类啄食后迅速中毒丧失行动能力乃至死亡,这种“绝户式”手段对栖息地内的鸟类种群造成毁灭性打击,且毒饵可能被其他动物误食,引发连锁生态破坏。 之后,毒杀的鸟类被迅速捡拾,进行褪毛、简单加工,真空打包封装,然后存放于艾强等人自制的冻库中。 警方在冻库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各类野生禽类尸体6389只。 艾强、张梅通过网络平台、物流快递等方式,将毒杀的野生鸟类销售给下游的董明、陈华等12名收购商。 这些收购商再进行转售,最终流入非法野味市场牟利。 经专业机构鉴定,被查获的6389只野生禽类,主要为夜鹭、苍鹭等物种,它们均被列入“三有”保护动物名录。 经评估,这些被非法捕杀的鸟类总生物价值高达319.45万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艾强等人将面临怎样的刑事处罚呢? 首先,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刑法》第341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艾强等人实施了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全部行为,而侵害对象是夜鹭、苍鹭等 “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地方重点保护动物。 同时,艾强等人在禁猎区、禁猎期作案,使用毒药“克百威”,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涉及6389只价值319万余元的重点保护动物,形成跨省犯罪链条,社会影响恶劣,构成该罪,依法最高可处3年有期徒刑。 其次,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 《刑法》第125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艾强向贾福购买“克百威”,贾福向艾强出售“克百威”,均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 而剧毒化学品流入社会,被用于大规模毒杀野生动物,不仅直接造成生态灾难,残留毒物更可能污染土壤、水源,通过食物链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食品安全,具有显著的公共危险属性。 所以,艾强等人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最高可处死刑。 最后,除了可以追究艾强等人刑事责任外,检察院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民事损害赔偿。 《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本案中,艾强等人犯罪行为造成大规模野生动物种群损失,直接破坏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剧毒物质的使用导致生态环境污染风险,损害后果具有持续性和扩散性,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院据此可以提起诉讼,并主张艾强等人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并公开赔礼道歉。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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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57
能枪毙就枪毙吧,省的以后还犯病。
Celsius99
无话可说,那就让它们吃几条自己炮制的小鱼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