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邓州,男子一家为娶儿媳进门,东拼西凑给了26.6万彩礼和2万多的三金,小两口办完婚礼,没领证就同居了,谁知女方怀孕没多久,男方竟意外身亡,女方不顾公婆劝阻,直接去医院做了流 产,断了男方家的香火,男方父母得知后备受打击,要求女方返还15万彩礼钱,结果女方百般不乐意,老两口无奈诉至法院,结局很意外。
据红星新闻报道,2023年9月,郭大爷的儿子郭某和牛某自由恋爱后开始同居,3个月后牛某查出怀孕,两家人按农村规矩办了婚礼。
郭大爷和老伴几乎掏空家底,又东拼西凑凑出26.6万彩礼,又添了2万6买"三金"。
可谁能想到,婚礼办了,结婚证还没领,意外却先来了。
2024年5月15日那天,儿子郭某在工地干活时不慎出了意外,没抢救过来,人没了。
老两口白发人送黑发人,人一下就垮了,谁知,更打击的还在后面。
他们还没从丧子之痛里缓过来,就得知儿媳牛某竟背着他们把孩子打了,郭家的香火就这样断了。
一开始老两口听说儿媳有打掉孩子的想法时,百般请求儿媳不要这样,甚至都跪下来求她,说孩子生下来他们养,儿媳当时也答应了。
哪能想到,没过多久,牛某就偷偷去医院做了流 产。
这事儿像根刺扎在郭家心里。
到了,6月底,老两口一纸诉状把牛某告上法庭,要求退还15万彩礼。
老两口觉得,既然儿子没了,孩子也没留住,那这钱牛某就必须从腰包里再掏出来。
郭大爷说,儿子走得突然,连句遗言都没留下,那26万彩礼里还有借的10万块。
看在家人一场的份上,他们也不要求全还了,只要求还15万,好把欠的钱还了。
法庭上,牛某拿出一份医院诊断书,红着眼睛我也没想到会这样。
流产手术记录上写着,流 产是2024年6月28日做的。
牛某的律师辩称,两人同居8个月,按农村规矩办了婚礼,周围人都认他们是两口子,而且流 产对女方身体伤害很大,彩礼不该全退。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这彩礼钱该不该退?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郭某与牛某虽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并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上述法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男方父母有权要求返还彩礼。
法律明确将“未办理结婚登记”作为返还彩礼的直接依据,旨在遏制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保护给付方的财产权益。
虽未登记,但两人同居8个月且牛某曾怀孕,法院可酌情减少返还比例。
所以,牛某应返还彩礼,但返还比例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法院判决具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本案虽不涉及“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典型情形,但需明确彩礼的法律性质:彩礼通常以“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如果婚姻未成立,赠与条件未达成,男方有权要求返还。
男方父母支付彩礼的目的是促成婚姻登记,而非单纯“购买”同居关系。
牛某虽与郭某同居并举办婚礼,但未完成法律上的婚姻登记,彩礼返还请求权未因同居事实而消灭。
牛某主张“流产对身心伤害大,不应全退”,需结合《民法典》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所以,彩礼返还请求不因同居或怀孕而当然免除,但女方因流产遭受的身心损害可作为减少返还比例的合法事由。
一审法官认为,按《民法典》规定,没领结婚证就得退彩礼,但这个案子特殊:两人自由恋爱,按习俗办了婚礼,同居期间牛某怀孕又流 产,这些都得考虑进去。
法官算了算时间线:2023年9月同居,12月怀孕,2024年5月男方去世,6月流产,共同生活了8个月,但真正以夫妻名义生活也就5个月。
法官调查发现,牛某陪嫁了2万多的家电,同居期间两人开销也不小。最关键的是流产对女方身心影响大,按最高法司法解释,这种情况可以适当少退。
最后法院判决牛某退还12万彩礼。
这个数字是这么来的:26.6万彩礼减去陪嫁2万,再扣除8个月共同生活开支,考虑到流 产因素,折中定了12万。
牛某不服气,上诉到中院。
8月3日,法院二审驳回牛某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儿在村里传开后,说法不一。
有人说牛某太狠心,孩子说打就打;也有人觉得郭家太计较,人都走了还惦记着钱。
有律师说,这类案子关键看三点:有没有登记、共同生活多久、彩礼使用情况。这个案子特殊在女方怀孕又流 产,法律既要保护男方财产权,也得考虑女方身心健康。
这件事也提醒大家,现在办婚礼不领证的情况不少,一旦出问题,彩礼返还、财产分割都容易扯皮。
最好的办法还是先登记再办婚礼,既保护自己,也避免纠纷。
对于这件事,你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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