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小儿媳几十年悉心照顾公婆,婆婆临终前,口头将170万赠与小儿媳,不料,6个子女在母亲去世后,怀疑小儿媳胁迫母亲赠与,要求她交出财产,小儿媳直接拒绝,并把他们告上法院,要求赠与有效,并拿出一份证据,法院判决结果一出来,直接让6儿女傻了眼。 7月31日河南民生频道报道一件赠与纠纷案例,儿媳多年赡养公婆,在其他子女反对下,能否得到老人赠与的巨额财产? 刘大妈和老伴养育了7个儿女,其中辛苦可想而知。 1992年,小儿媳刘某某嫁进这个家之后,就一直和公婆住在一块,在生活中悉心照顾他们,一直到二老去世。 身为婆婆的刘大妈对小儿媳的付出,全部看在眼里,记在心上,家里之前一块地被征收,获得了170万余元的补偿款。 2014年,刘大妈临终前,录了一个视频,她在视频里说,“俺们这170万都归小刘,小刘伺候这些年啦,洗洗涮涮的……我都给她,谁也捞不着……” 然而,当刘大妈去世后,其他6个儿女不干了,凭啥把钱给了一个外人,他们心有不甘,毕竟那么多钱,每人也能分到不少呢,多次找到刘某某,要求她把钱退回来,按照遗产重新分配。 刘某某直接拒绝了,为了避免矛盾没完没了,她直接将刘大妈其他儿女告上法院,要求婆婆口头赠与行为有效。 刘某某拿出婆婆生前录的视频,作为证据。 然而,刘大妈其他儿女却认为,这份视频可能是刘某某胁迫老人录的。 更让刘某某心寒的是,其他子女还怀疑她没有尽心照顾老人。 另外,其他儿女认为刘大妈赠与小儿媳的财产行为,应该是遗赠,而不是刘某某说的赠与。 那么,法院会怎么认定呢? 1、刘某某对老人尽到赡养义务了吗? 法院查明:刘某某自嫁入刘大妈家后,几十年如一日地悉心照料公婆,承担家务,照顾孩子。 她每天为公婆准备可口的饭菜,保证他们的饮食健康;在公婆生病时,悉心照料,跑前跑后看医生、拿药;平时还陪伴公婆聊天解闷,给予他们精神上的关怀。 这种长期的、全方位的赡养行为,远远超出了普通的协助义务。 而且,邻居也表示刘某某是个好儿媳。 所以,刘大妈将自己所有的 170 万余元补偿款赠与刘某某,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对刘某某多年辛勤付出和无私奉献的一种认可和回报。 2、刘大妈其他子女认为母亲将170余万给刘某某,应该算遗赠,不该是赠与,说法有效吗?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在死后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赠在遗赠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刘大妈在临终前通过视频明确表示“自愿将财产赠与小儿媳”。 而且,刘大妈在视频中精神状态良好、所述内容清晰,表明其是在生前作出赠与意思表示,而不是设立遗嘱。 因此,刘大妈录视频属于生前赠与,而非遗赠。 3、小儿媳刘某某认为,婆婆将170余万赠与自己,赠与应当有效。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在此事件中,刘大妈将 170 万余元补偿款口头赠与小儿媳刘某某,并录制视频表明自愿赠与,刘某某也接受了该赠与。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自赠与人表示赠与、受赠人表示接受时成立。 就是说,刘大妈在视频中承诺赠与,小儿媳也同意接受,合同则成立。 虽然一般认为大额财产赠与采用书面形式更规范,但法律并未禁止口头形式的赠与合同。 视频内容与调查结果相互印证,证明赠与是刘大妈生前自愿行为,且小儿媳刘某某实际履行了赡养义务,赠与合法有效。 另外,170万元属于刘大妈的个人财产,她有权在生前自由处分。 最终,法院判决:赠与有效,对于其他子女所说遗赠,不予支持。 有人说,这样的老人明事理,明白谁对自己好就回报谁,只是子女人品差。 平时不孝,看到别人拿到财产就眼红,可惜已经晚了。这说明赡养老的人,并不一定是自己的子女,因为自己的子女不一定会在你年老不能自理时照顾你。 现实生活中,父母年纪大了,几个儿媳都会互相嫌弃的,一般儿子都做不了主,能一直和公婆一起生活的儿媳应该得到这些钱。 刘某某作为儿媳,对公婆尽到了比很多子女还要好的赡养义务,她的行为是符合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的。 刘大妈把财产赠与刘某某,也是看到了儿媳这份孝心和付出,想要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 所以,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刘某某获得这 170 万余元是正当的,法律应该保护这种积极的社会行为。 关注@福康说法 从日常点滴学法律,生活安稳更有底
吉林,小儿媳几十年悉心照顾公婆,婆婆临终前,口头将170万赠与小儿媳,不料,6个
承永
2025-08-01 13: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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