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高考季,江苏一位高三学生家长王某花6680元,与郑州某教育公司签了一份《志愿填报专家规划团咨询服务协议》。
合同约定提供"量身定制""说明阐释""全程咨询辅导"等一对一专家服务。
王某在确认表里明确标注了考生偏好:本省核心城市优先,偏远院校除非层次明显高才考虑。
出分后,规划师回应越来越慢,王某在群里反复催,填报方案是建议填报一所偏远地区二本院校,符合自身意愿的江苏院校排在了后面。迫于时间压力,考生按方案被偏远二本录取。
孩子不甘心,选择了复读。
于是,王某起诉教育公司,要求退还6680元并赔偿复读损失。
一审法院驳回全部诉求。理由是,家长在方案上签了字,考生也录取了,合同履行完毕,教育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
二审法院全盘改判。二审法院认定教育公司构成重大违约,应退还5000元,但复读费的诉求没有被支持。
同一套事实,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为何?一审的审判思路是:合同服务内容是教育公司出方案确保你录取,现在教育公司方案出了,你确认了,还被录取了,教育公司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违约。
二审的审判思路是:高考志愿填报合同不是普通咨询服务,而是有强烈人身信赖属性的定制服务。孩子四年大学乃至一生走向取决于这张表,履约标准必须从严判断。合同写了"量身定制""说明阐释""全程咨询辅导",就不能把通用模板改改发过去。缺乏直接深入的沟通,导致孩子的报考核心诉求被忽视,这不是"方案出了"就能说已经完成了履约的。
"量身定制"四个字写在合同里,就构成了法律上必须履行的义务。二审法院把高考志愿填报合同认定为具有特殊信赖属性的定制服务合同,履约完成的门槛就高了,从"出方案了吗"变成"方案怎么出的、沟通过了吗、解释清楚了吗"。
二审法院的审判思路也才符合广大家长找寻教育机构填报志愿的初衷。
复读费为什么不支持?民法典规定,违约损失赔偿范围以合同订立时可预见为限。教育公司签合同时没法预见到考生会复读,这个损失不在赔偿范围内。因果链条是"违约行为本身直接造成的损失",不包括复读的损失。
结语目前正是高考志愿填报季,找机构帮忙,可以减少自身对社会的信息差,但在签署合同时要注意,在双方的合同中约定:报考的核心诉求,城市、专业、学校的优先次序。若机构给出的方案不满意就该问到底,不要因为焦虑全盘接受。
同时,也不要偏信机构,毕竟他们一年就这几天挣钱,一对一服务几乎不可能。
参考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6年6月11日发布二审案例(河南法治报"法官教你精准避坑"专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第58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