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丁先生在网上被小乖的丝袜美腿照片吸引,应邀去其工作的台球厅打球。见面后,小乖叫来10个小姐妹陪玩,4小时后结账时,5000多元的账单让丁先生傻眼。他只愿付600元,结果在楼梯口被副店长揍,被迫再付4000多元。报了警后仅获500元退款,找调解员调解后,店家又退回了3000元。这事疑点重重,小乖和店家啥关系?是店托呢?还是仙人跳的新花样呢? 据7月28日1818黄金眼报道,7月25号那天,丁先生在网上突然被一张照片吸引住了,照片里,是一个穿着丝袜、露出美腿的女孩,这女孩就是小乖。 丁先生看得眼睛都直了,心里直痒痒。巧的是,小乖也在网上和丁先生聊得火热,还邀请他去自己上班的台球厅打球。 丁先生一听,激动得一晚上没睡好觉,第二天下午,他精心打扮了一番,就急匆匆地赶去了台球厅。 到了台球厅,丁先生一眼就认出了小乖,她本人比照片上还要漂亮几分。丁先生心里那个美,觉得自己这次真是来对了。 小乖见到丁先生后,并没有像他想象的那样,和他单独聊天、打球,而是陆续叫来了10个小姐妹,说是要一起陪丁先生玩。 丁先生虽然有些意外,但想着人多热闹,也就没说什么。 这4个小时里,丁先生和小乖她们又是聊天、又是喝酒、又是打球,玩得那叫一个不亦乐乎。 他觉得自己这次真是赚大了,不仅见到了心仪的女孩,还享受了众星捧月的待遇。 可结账的时候,丁先生却傻眼了。服务员递过来的账单上,赫然写着5000多元! 丁先生一看,觉得自己只是来打个球,聊聊天,怎么就花了这么多钱呢? 他觉得这账单不合理,就只愿意付600元。 可店家哪肯罢休呢?他们觉得丁先生是在耍赖,于是就叫来了副店长。 副店长是个五大三粗的汉子,他一把抓住丁先生的衣领,恶狠狠地说:你今天不把钱付清,就别想走出这个门! 丁先生知道自己惹不起这些人,只好又掏出了4000多元,把账单给结了。可他心里觉得自己这次真是亏大了。 回到家后,丁先生觉得自己是被小乖和店家给合伙坑了。于是,他就报了警。可民警来了之后,也只是调解了一下,让店家退给了丁先生500元。 丁先生觉得这远远不够,他又找到了调解员。 在调解员的介入下,店家最终又退给了丁先生3000元。 可即便如此,丁先生还是觉得自己吃了大亏。 这事被报道后,有人说,这肯定是小乖和店家合伙设的“仙人跳”新花样,专门坑那些见色起意的男人。 也有人说,丁先生自己也有问题,他见网友太不谨慎了,也不想想天下哪有免费的午餐。 丁先生去台球厅消费,他觉得消费金额不合理,只愿意支付600元,这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对合同履行金额的争议。 不过,这并不构成违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予以撤销。 也就是说,如果丁先生能证明自己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支付了这4000多元,那么他是有权要求撤销这部分支付的。 如果店家故意抬高价格,或者设置一些不合理的消费项目,诱导消费者消费,这可能构成欺诈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如果丁先生能证明店家存在欺诈行为,那么他不仅可以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费用,还可以要求店家进行三倍赔偿。 至于小乖,如果她真的是和店家合伙设局,故意诱导丁先生进行高额消费,那么她也可能构成共同违法或者犯罪。 如果店家和小乖事先商量好,由小乖以美色诱惑丁先生到台球厅消费,然后店家再通过不正当手段迫使丁先生支付高额费用,那么小乖就可能构成教唆犯或者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小乖和店家到底是什么关系?他们是不是真的合伙设局坑丁先生呢?丁先生自己又有没有责任呢?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是觉得丁先生太傻太天真,还是觉得小乖和店家太狡猾太可恶呢? 欢迎留言讨论,让我们一起揭开这背后的真相!#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分享城市新鲜事#
浙江杭州,丁先生在网上被小乖的丝袜美腿照片吸引,应邀去其工作的台球厅打球。见面后
社会情报站
2025-07-29 00:07:40
0
阅读: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