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真的想伤害他们,就是找乐子!”杭州,一货车司机等红灯时有点无聊,想找点“乐子”,抄起副驾下的网购弹弓,连续4天朝着窗外弹射钢珠,击伤过路4名女子手臂。报警后,警方调取监控后锁定货车司机,在其车内查获杀伤力超标的弹弓,钢珠直径1厘米。货车司机归案后有些后悔,但辩称"就想解个闷,无聊找点乐子"。结果,法院这样判决。 2025年7月28日,据潮新闻报道,2025年5月23日至27日傍晚高峰时段,某闹市路口接连发生4起蹊跷伤人事件。 货车司机张强(化名)在等红灯时,因感到“无聊”,竟掏出私藏的强力弹弓,隔着车窗向路边行人随意发射钢珠。 5月23日,年轻女子李薇(化名)手臂被击中,血流不止。 此后三天内,另有3名女性路人相继受伤,均被鉴定为轻微伤。 警方通过监控锁定张强,在其货车副驾驶座下查获弹弓及未使用的钢珠。张强到案后供述:“就想找点乐子,没想到威力这么大。” 事后,张强的家属积极对受害几名女子进行赔偿,取得了受害女子的谅解。 庭审中,张强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理由是: 其一,其动机仅为“解闷”,无特定伤害目标,非蓄意伤人; 其二,其未预见到弹弓实际威力,属过失致伤,尚未达到追诉刑责标准; 其三,其家人已赔偿损失并获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检察官当庭揭穿其辩解,张强向不特定女子发射金属弹丸,闹市区制造恐慌,这是把路人当活靶子,具有明显的寻衅滋事的故意,且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 近日,一审法院判了。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司法解释》第1条进一步明确吗,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均属于寻衅滋事的范畴。 张强辩称"仅为解闷",但刑法关注的是行为性质而非动机深浅。用弹弓射击路人这种明显具有人身危险性的行为,其"取乐"动机恰恰符合出于无事生非的典型情形。如同酒后砸车取乐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不能因动机轻率而否定犯罪故意。 张强作为多年司机,明知钢珠可击穿车窗,却仍在闹市连续4日射击行人。这种对伤害结果的放任心态,符合《刑法》第14条关于"明知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发生"的间接故意认定标准。 具体到本案,张强无差别的攻击过路人员,且事发时间是晚高峰时间,制造了"行走中被暗算"的公共恐慌,结果是造成了4人手臂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如何2人以上轻微伤的结果,应当认定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 最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强有期徒刑9个月。 有人说,张强具有明显伤害他人的故意,为何法院不是定故意伤害罪呢? 在本案中,张强的行为确实是伤害他人无疑,但是,若定故意伤害罪,因受伤4人伤情均未达轻伤,未达到故意伤害罪的刑案立案标准,反而可能无法入刑。 但寻衅滋事罪通过"破坏社会秩序"要件,将这类单次伤害轻微、整体危害严重的行为归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更有利于对特殊利益的保护。 最关键的是,故意伤害罪要求的是行为人针对特定受害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而双方之间往往会有情感等纠葛。 监控显示张强射击时未与被害人有任何交集,如争吵等,而是随机选择过路女子。这种随机性正是区分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的关键,前者侵害社会秩序,后者针对特定人身权益。 这也是为什么检察院没有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而法院也没有以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本案,大家有什么想说的呢?#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我不是真的想伤害他们,就是找乐子!”杭州,一货车司机等红灯时有点无聊,想找点“
碧海潮生情自悠
2025-07-28 16:42:30
0
阅读:34